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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肯定现实的人是历史的主体,确认历史无非是人类实践活动在时间中的展开,这是马克思的一贯思想。
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资本论》,反映了马克思关于历史主体理论的前后一致性和一贯性。
“回到马克思”
,确认从事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是历史的主体,这已成为我国哲学界的共识。
与此相关的是如何理解历史过程的主体性或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主体性原则。
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中,主体性是历史主体在改造客体的对象性活动中体现出来的特性,表现为人总是从自己出发,即从自己的内在需要、利益、爱好、愿望出发,主体性的实现形式却是客观的,表现为占有和把握“物的形式”
,以满足自己的需要,主体性的本质特征就是实践性。
与此相应,主体性原则的特定含义是指人类是主体性存在物,而主体存在物把一切都当作人类的有用物,总是从自己的内在尺度出发来把握物的尺度,并以此改造和占有物。
把这一特点贯穿一切领域、一切方面,就是主体性原则。
这一原则对于历史观的重大意义就在于:不再把社会历史看作某种脱离人、外在于人的运动过程,而是把它看作在人的实践活动过程中对人生成的。
历史是人的实践活动在时间中的展开,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主体性原则也就是实践原则,在其展开形式上,实践原则集中地体现了主体性原则。
但是,在对历史主体性的理解上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主体性原则就是主观能动性原则,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中,客观性原则是首要原则,人的内在尺度有其客观物质根据并受外在尺度的制约。
马克思既批评了只从客体出发把握事物的旧唯物主义,同时也批评了只从主体角度把握事物,否定客体对主体的制约性的唯心主义。
实践原则既不是片面的主体性,也不是片面的客体性,而是以扬弃的形式包括这二者。
第二种观点认为,历史的主体性表现在四个方面:(1)历史运动的合目的性,即在实践中,目的这一主观的环节插入了客观的因果链条,作为客观运动的现实原因发挥着作用,构成了主体运动特有的合目的性联系,合目的性是历史的主体性的主要表现;(2)作为历史主体的人对历史发展多种可能的选择性,以及由这种能动选择所带来的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合理性;(3)主体在实践活动中对现实社会的改造和对未来理想社会的追求而造成的对历史的不断超越性;(4)历史规律具有自为性,是主体运动的规律和组织规律,这就是说,历史规律具有主体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人的主体性即人作为历史活动主体的本质属性,它包括三个方面:(1)能动性,这种能动性实质上是对现实的选择;(2)创造性,这种创造性实质上是对现实的超越;(3)自主性,即自己支配自己的权力和可能。
第四种观点认为,历史的主体是人,人的主体性不同于主观性,也并非与客观性离异,其真正坐标位于自然性和神性之间。
自然性即自在性、给定性,绝对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其存在的基本形式;神性即绝对自由、创造性和目的性的化身,它是理想化人性的对外投射,是人对永恒、完善的内在渴望的外化。
从自然性角度看,人的历史活动是自由的,具有目的性和创造性,类似神的特征;从神性角度看,人在历史中永远受外物的束缚,这就决定人的悲剧命运,即人是有限的、不完善的,却渴求无限和完善,从而处于一种自我分裂中。
这种双重导向,在具体历史过程中显示了主体性的双重内涵:一方面是人对自然的控制增强,人与自然分化,人的本质力量不断拓展;另一方面是人的自我分裂,人的社会活动与社会关系的固定化、异己化,人的本质力量的弱化、丧失。
与历史主体问题密切相关的是历史创造者问题。
我国所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都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提法,并认为只有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或动力,其论据是:(1)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2)人民群众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3)人民群众是社会制度变革的决定力量。
与此同时,现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又认为,伟大人物或历史人物是历史事件的当事人,是历史任务的发起者,是历史活动的组织者,是历史进程的影响者。
由此产生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作为历史事件的“当事人”
、历史任务的“发起者”
、历史活动的“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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