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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国家理性”
和“国家意识”
,就体现在这个单一的、排除其他一切人的君王身上。
因此“国王是不同于自己的整个类,不同于其他一切人的特殊的人”
,“它被看做理念的定在”
[25]。
国王为什么是世袭的呢?在黑格尔看来,如果认为王位世袭即自然继承是为了预防在王位出缺时发生派系倾轧,这只是把结果当作原因,不是根据国家的理念自身,而是把某种外在于他自身之外的东西当作根据;同样,如果认为君主可以通过选举产生,因为君主所照料的是人民的事务和利益,所以应由人民选举,只有通过这种委任才产生统治的权力,这种看法是“肤浅的”
。
实际上,“君主选举制倒不如说是各种制度中最坏的一种”
[26]。
黑格尔不是求助于客观历史本身,而是从国王的概念中推论出王位世袭制的,他认为:“王位世袭制乃是包含在王权概念中的环节”
[27]。
这就是说,国王的儿子注定是国王,肉体的出生使某个人成为国家最高职务的化身。
正如动物生来就有它的地位、性情、生活方式等一样,人的出生,使得某个人同国家要职结合在一起。
这是把人的社会特质和肉体特质混为一谈。
出生只是赋予人以个人的存在,首先只是赋予他以生命,使他成为自然的个人;而国家的职能和权力,是社会产物,不是自然的个人的产物,所以人的肉体特性和社会特质,或者说,个人的出生和作为特定的社会地位、特定的社会职能的承担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同一性,不是直接吻合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我生下来就是人,这和社会是否承认无关,可是我生下来就是贵族或国王,这就非得到大家的公认不可。
只有公认才能使这个人的出生成为国王的出生;因此,使人成为国王的不是出生,而是大家的公认。
如果出生和所有其他的规定都不相同,能直接赋予人一种特定的社会地位,那么这就等于说人的肉体能使人成为某种特定社会职能的承担者。
他的肉体成了他的社会权利。
在这种体系中,人的形体素质或人体的素质(说得更清楚些就是:肉体的自然的国家成员的素质)竟使特定的即最高的社会地位成为由出生所注定的特定肉体的地位。”
[28]
在这里,马克思明确地把人的肉体特性(出生)和社会特质(社会地位)区分开来。
毫无疑问,人通过出生获得生命,获得肉体的存在,但这并不是他们获得某种社会权利的内在原因和根据。
长子继承制(包括王位的继承)是一种政治制度,它是以私有财产为根据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以长子继承制做保障的国家制度中,私有财产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保障。
表现在长子继承制中,这种保障就是特殊种类的私有财产。
长子继承制只是私有财产和政治国家之间的普遍关系的特殊存在形式。
长子继承制是私有财产的政治意义,是政治意义即普遍意义上的私有财产。
这样一来,国家制度在这里就成了私有财产的国家制度。”
[29]所以马克思批评黑格尔,他只是证明了君主一定是生出来的,但是他没有证明出生使君主成为君主。
如果像黑格尔所说,一个人被注定为君主,是通过直接的自然的方式,是由于肉体的出生,那么主权、君主的尊严就应当被认为是由于出生而得到的东西。
这样一来,在国家最高层做出决断的不是理性,而只是肉体的本性,出生像决定牲畜的特质一样决定了君主的特质。
人和动物没有区别:马生下来是马,国王生下来是国王。
马克思嘲笑说:“人由于出生就注定成为君主,这如同关于圣母马利亚的圣灵妊娠的教条一样,很少有可能成为形而上学的真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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