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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到这时为止,马克思对原始社会的状况仍不甚了解。
不仅马克思如此,当时整个学术界对原始社会状况尚缺乏研究。
重要的转折是19世纪60年代。
巴斯蒂恩《历史上的人类》、梅恩《古代法》、巴霍芬《母权论》、麦克伦南《原始婚姻》、泰勒《人类的原始历史》、拉伯克《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摩尔根《血亲制度》和《古代社会》,等等,在十多年内相继出版,对原始社会的家庭、婚姻、氏族、母权制和父权制进行了研究。
其中特别是摩尔根《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摩尔根通过自己长期广泛的调查研究,发现了原始社会的社会结构,证明母系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阐明了家庭形式的演变规律,表明了家庭形式和婚姻形式在原始社会中的作用,说明了私有制的产生导致专偶制家庭的产生和文明社会的建立。
恩格斯说:“关于人类原始史,直到1877年,摩尔根才给我们提供了理解这一历史的钥匙。”
[51]马克思对《古代社会》一书十分重视。
他在摘要中,改变了摩尔根原著的体系结构,剔除其中的错误观点,对有价值的东西作了详细的摘录。
马克思通过研究《古代社会》和其他著作,比较深入地研究了原始社会,填补了他自己科学研究中的一项空白。
马克思肯定原始社会血缘关系的客观性。
他在驳斥格罗特把血缘关系看作观念关系时说:“亲爱的先生!
不是观念的,是物质的,用德语说是肉欲的!”
[52]血缘关系和亲属制度不同,这一点摩尔根看到了,他认为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亲属制度是被动的,它把家庭经过一个长久时期所发生的进步记录下来,并且只有当家庭已经根本变化了的时候,它才发生根本变化。
马克思肯定摩尔根的这一看法并做了进一步的发挥,他说,同样,政治的、宗教的、法律的以至一般哲学的体系,都是如此。
这样,马克思把血缘关系在原始社会中的作用放在一个突出的地位。
马克思也改变了自己以往对原始社会中个体家庭和氏族关系以及母权制和父权制的序列的看法。
原来认为,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先于氏族,氏族是家庭的集合体,是家庭的扩大;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是父权制家庭,家庭成员奴隶般地处于父权支配下。
通过研究,马克思吸收了摩尔根的合理思想,肯定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氏族,而不是个体家庭;氏族先于个体家庭。
母系氏族先于父系氏族。
马克思在驳斥格罗特把罗马家庭的特征套到荷马时代的希腊家庭时说:“按起源来说,氏族要早于专偶制和对偶制家庭;它是和普那路亚家庭大致同时的东西,但是这些家庭形式没有一个是氏族的基础。”
他说:“氏族一旦产生,就继续是社会制度的单位。”
[53]
马克思还通过对原始社会的研究,论述了国家的起源和实质。
他在驳斥梅恩时说:“不幸的梅恩本人也根本不知道:在存在国家(在原始公社等之后)——即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的地方,国家决不是第一性的;它不过看来如此。”
在讲到道德时,他又说:“以‘道德的’形式存在而论,它们始终是派生的,第二性的,决不是第一性的。”
[54]
马克思还摒弃了在《手稿》中把共产主义看成人性复归的观点,而着重强调它是在更高阶段上重复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特征:“社会的瓦解,即将成为以财富为唯一的最终目的的那个历程的终结,因为这一历程包含着自我消灭的因素……这(即更高级的社会制度)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
[55]
人的个性的发展,并不是人的本质的要求和自我实现,而是受经济条件制约的。
马克思结合原始社会及其解体的历史深刻地阐明了这个道理。
他说:“先是个性摆脱最初并不是专制的桎梏(如傻瓜梅恩所理解的),而是群体即原始共同体的给人带来满足和乐趣的纽带——从而是个性的片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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