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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Aneignung”
这两个词都跟“Eigentum”
(所有)相关,在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一般都被译成了“占有”
。
但是,本书区别了两者,将“Besitz”
译为“占有”
,而将“Aneignung”
译为“领有”
。
“Besitz”
是和“Eigentum”
相对的范畴。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抽象法”
第一章“所有权”
(DasEigentum)中,曾对两者作过严格的区分。
即,“Besitz”
是指对某物仅仅拥有使用权,虽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的占有;而“Eigentum”
不仅指对对象的“占有”
(Besitz)、“使用”
,还指在法律和意识上明确对象属于自己,是可以将对象“转让”
的所有。
[27]由此看来,“所有”
比“占有”
对对象的拥有程度高,“所有”
是“占有”
的真理。
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这一区分,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还据此区分了亚细亚共同体和日耳曼共同体。
他说:“亚细亚存在的只是共同所有(gemeinschaftlitum)和私人占有(Privatbesitz)”
[28];在日耳曼共同体那里,存在的是“个人土地所有”
(individuellesGruum)[29]、“个体的私人所有”
(individuellesPrivateigentum)。
个体是“占有”
还是“所有”
土地成为划分亚细亚共同体和日耳曼共同体的标准,因此在马克思那里将“Eigentum”
(所有)和“Besi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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