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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民社会的三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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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将概念本身的内在差别分为三个环节:“抽象法”
、“道德”
、“人伦”
(dieSittlichkeit),而“人伦”
作为前两个环节的统一,本身又分为三个阶段:“家庭”
(dieFamilie)、“市民社会”
(diebürgerlicheGesellschaft)、“国家”
(derStaat)。
关于这三个阶段的关系,黑格尔是这样规定的:“这一理念的概念只能作为精神,作为认识自己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而存在,因为精神是它本身的客观化,是通过它的各个环节的形式的一种运动。
因此它是:第一,直接的或自然的人伦精神——家庭。
这种实体性会向其统一性的丧失形态、分裂形态,以及其相关立场进行推移,于是就成为,第二,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formelleAllgemei)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
这个外部国家,第三,在实体性的普遍物中,在致力于这种普遍物的公共生活所具有的目的和现实性中,即在国家制度中,返回于自身,并在其中统一起来。”
[15]
也就是说,家庭作为“直接的或自然的人伦精神”
是“人伦”
的第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主体性(Subjektivit?t)和客体性(Objektivit?t)、特殊性(Beso)和普遍性(Allgemei)还处于“实体的统一性”
(substa)当中。
而到了“人伦”
的第二个阶段,即在市民社会中这一统一性开始发生分裂,个人从“家庭”
这种共同体中分离出来,像原子那样成为一个自立的特殊性。
但是,由于单纯依赖特殊性个人无法自足,个人为了生存不得不与他人联合起来,结果社会生活又呈现出互相联系和互相依赖的普遍性。
不过,这种普遍性是以个人的利己需要为目的、靠外部的法律体系予以保障的联合,因此在本质上仍然是特殊性,或者说充其量是“形式的普遍性”
。
因此,要实现人伦向更高层次的统一性的回归,还必须设定一个“实体性的普遍物”
阶段,即“国家”
[16]。
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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