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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官僚政治的批判(针对《法哲学原理》第287—297节)。
按照黑格尔的国家理论,在国家中贯彻和维护国家“决定”
是行政权的职责,而行政权无非就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官僚政治,而官僚政治最大的作用就是调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矛盾。
黑格尔的逻辑是这样的:在市民社会中,同业公会和“地方自治体”
(Gemeinde)虽然汇合了行业或地方的共同利益,具有了超越个体的普遍性力量,但它们仍然是市民社会中的普遍性。
这种普遍性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方面,同业公会和地方自治体培育了共同体精神,这种精神是私人成为公民、市民社会上升为国家的中介环节,“因特殊领域的合法性而产生的公会精神,本身潜在地转变为国家精神”
[64];另一方面,由于它们毕竟还属于基于某种特殊利益的普遍性,必然带有只服务于行业或自治体特殊利益的局限性。
要彻底克服这种局限性,还只有通过市民社会的外部力量即官僚政治来监督和协调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的冲突。
从这一逻辑出发,黑格尔论证了“官僚政治”
的必要性,并具体地阐述了行政事务中的分工、行政机关的职能、官吏的录用等等。
不过,黑格尔的这一逻辑过于简单,而且几乎就是对普鲁士王国的现状描述,于是马克思讽刺道:“黑格尔关于‘行政权’所讲的一切,不配称为哲学的阐述。
这几节大部分都可以原封不动地载入普鲁士邦法。”
[65]
在对官僚政治的批判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对黑格尔试图通过官僚政治来统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态度。
在讨论同业公会与官僚政治的关系时,马克思这样写道:“同业公会是官僚政治的唯物主义,而官僚政治则是同业公会的唯灵论。
同业公会构成市民社会的官僚政治,官僚政治则是国家的同业公会。
因此,官僚政治实际上把自己即‘国家的市民社会’,与同业公会即‘市民社会的国家’对立起来。”
[66]
在马克思看来,由于利益不同,代表市民社会的同业公会和代表国家的官僚政治是不可能达到统一的。
黑格尔在设定两者的关系时,虽然表面上也主张两者的对立,但实质上更偏重两者的同一,他总是试图用官僚政治去消除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裂。
对此马克思讥讽道,黑格尔虽然把两者的关系比喻成了“两支敌对军队的同一”
,但却时时刻刻都要保留“这两支军队中的每一个士兵都有因‘开小差’而成为‘敌’军的一员的‘可能性’”
[67]。
而从普鲁士王国的国家和市民社会分裂的现实来看,黑格尔所描绘的同一只能是“虚构的同一”
,“‘官僚政治’是市民社会的‘国家形式主义’(Staatsformalismus)”
[68]。
(3)对等级制国会的批判(针对《法哲学原理》第298—313节)。
在法哲学中,国家的第三个环节是立法权,具体的立法机关是国会,而国会则必须由来自各个“等级”
(Stand)[69]的国会议员组成。
由于国会议员所代表的不是私人,而是其所属的等级,因此他们将不再是只代表其个人的私人等级,而是带有其所属等级普遍性的政治等级;由这些人所组成的国会自然就不是由全体国民代表组成的代议制,而只能是等级制。
等级制国会又分为上下两院,上院由土地所有者等级组成,下院由工商业者等级组成,上院比下院重要,其顶点是君主,因此国家就是立宪君主制。
而在马克思看来,私人等级作为市民社会等级,不可能转化为普遍的政治等级,因为他只代表私人利益,是同政治国家相对立的。
近代之所以是近代,就是因为近代打破了中世纪市民等级和政治等级的同一性,实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
黑格尔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正因为如此,他才要讨论私人等级如何转变为政治等级这一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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