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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治解放”
与“人的解放”
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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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马克思是如何阐述“政治解放”
和“人的解放”
的差异的呢?要弄清楚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分析一下马克思讨论这一问题的基本框架,即关于近代社会和人的二元论认识。
“完成了的政治国家,按其本质来说,是人的同自己物质生活相对立的类生活。
这种利己生活的一切前提继续存在于国家范围以外,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然而是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性存在的。
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
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politischesGemeinwesen)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共同存在物(Gemeinwesen);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低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
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关系,正像天国对尘世的关系一样,也是唯灵论的。”
[7]也就是说,近代社会是分裂的,存在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立;与此相对应,近代人也是分裂的,过着天国和尘世的双重生活,存在着“市民”
(beois)和“公民”
()这一双重身份的对立。
有了这一框架,马克思就可以很好地解释“政治解放”
和“人的解放”
的差异了。
鲍威尔的“政治解放”
虽然把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但这同时也意味着把宗教从国家中解放出来。
宗教将从国家下降到市民社会当中,成为实实在在的市民社会的精神。
“人把宗教从公法领域驱逐到私法领域中去,这样人就在政治上从宗教中解放出来。
宗教不再是国家的精神;因为在国家中,人……是作为类存在物和他人共同行动的;宗教成了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领域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精神。”
[8]与这一过程相反,市民社会中的人会将自己的共同体本质、政治本质外化给国家,政治精神会从市民社会向国家转移。
这样一来,人就失去了曾经的“公民”
()身份,变成了自私自利的“市民”
(beois)。
因此,马克思所谓的“政治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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