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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来解决第一规定向第二规定过渡上的困难,这种做法过于牵强。
首先,从文本顺序来说,马克思说第二规定来自第一规定,而第三规定出现于第二规定之后,故在逻辑上让第一规定中的“个体”
具有“类”
的性质是困难的;而且,即使不考虑这一出场顺序上的问题,望月清司将第三规定中的“类”
预设为一个由复数人组成的共同体或者社会也缺乏根据。
因为,我们从后面将看到,这与马克思在第三规定中对“类”
的定义不符,第三规定中的“类”
根本就不具有共同体或者社会的含义,所谓“类本质”
只不过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本性而已。
在这个意义上,让第三规定的“类本质”
沾染上市民社会的习气然后再回到第二规定的设想从一开始就是徒劳的。
当然,这里对望月清司的批评并不意味着要否认他的功绩,即他敏锐地发现了异化劳动规定的问题所在以及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第一规定之后引入私人所有关系。
望月清司的初衷是为了完善马克思的异化劳动规定,以此来对早期马克思作出“整合性”
的解释。
其主观愿望是好的,但其方法未必有效。
我以为,最有效的做法就是在第一规定和第二规定之间设定一个私人所有关系占统治地位的理论环节,以此来解决第一规定向第二规定的过渡问题。
即,在自我劳动的基础上,劳动者获得了自己的私人所有,然后以自己的私人所有为前提与他人进行分工和交换;在这一过程中,私有者发生分化,一部分人失去了自己的生产资料,另一部分人积攒起来自由的货币,于是一般私有者的分工交换关系开始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转变,劳动转变成雇佣劳动,工人开始在有产者的工厂里进行生产。
有了这一环节,第一规定中的劳动产品为什么会发生异化,以及第二规定中工人的劳动为什么会不属于自己,而属于一个“别人”
等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当然从第一规定中推出第二规定也就会变得顺理成章。
从后来马克思对异化劳动四个规定所作的总结来看,马克思并非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问题。
他之所以没有在讨论异化劳动第二个规定之前预设这一环节,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可能是受制于他在[异化劳动和私人所有]一节开头所作的声明,即要从异化劳动推出私人所有,而绝不重蹈国民经济学从私人所有推出异化劳动的覆辙,于是刻意回避了关于私人所有关系的预设,以避免与国民经济学发生混同。
其实,马克思大可不必这样担心。
在下一章中我们还会详细说明,跟这些问题相关的有两种私人所有和两种异化劳动。
所谓两种私人所有分别是,“基于自己劳动基础上的私人所有”
和“资本主义的私人所有”
。
为论述起见,我们把前一种称为“私人所有Ⅰ”
,而把后一种称为“私人所有Ⅱ”
。
所谓两种异化劳动是指“作为对象化活动的异化劳动”
和“属于他人的异化劳动”
。
我们把前一种称为“异化劳动Ⅰ”
,而把后一种称为“异化劳动Ⅱ”
。
马克思在这里试图说明的是雇佣工人的劳动(“异化劳动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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