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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了资本(“私人所有Ⅱ”
),而国民经济学中所讨论的实际上是私人劳动(“异化劳动Ⅰ”
)给自己带来了财富(“私人所有Ⅰ”
),然后人们在市民社会(“私人所有Ⅰ”
的世界)中从事追逐价值的生产活动(即为了营利的“异化劳动Ⅱ”
),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国民经济学从私人所有来推出异化劳动的真正含义,这种推论当然无法揭示“资本是积累起来的他人的劳动”
这一资本主义私人所有(“私人所有Ⅱ”
)的本质。
显然,这是两个性质根本不同的问题。
论题不同,只要交代清楚,读者也不会产生误解,马克思还是应该在从“异化劳动Ⅱ”
推出“私人所有Ⅱ”
之前,对这一推论所需要的“私人所有Ⅰ”
做一个交代。
当然,还存在着另外一种可能,这就是马克思在《第一手稿》当初,由于缺乏经济学的知识,他对“异化劳动Ⅰ”
如何转变成“异化劳动Ⅱ”
,“私人所有Ⅰ”
如何转变到“私人所有Ⅱ”
等还很难作出科学的说明,结果在从异化劳动第一规定向第二规定过渡时出现了逻辑上的缺失。
关于这一部分的详细论述,请参照下一章“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究竟是不是循环论证”
。
第二,这可能还跟马克思所预设的结论有关。
作为一个事实,马克思是在讨论完整个异化劳动四个规定之后,才引出一个劳动者与“他人”
的关系的。
即,如果说自己的劳动产品和劳动活动不属于自己,那么到底属于谁呢,既然不属于“神”
,那就只能属于“人”
,而这个“人”
既然不是劳动者本人,那就只能是“工人之外的他人”
[42]。
如果让这个“他人”
在异化劳动的第二规定中就已经出现,那就等于要得出的结论已经包含在论证过程之中了。
这样做似乎不妥。
第三,这可能还跟马克思此时的异化理解框架有关,后面我们将阐明,马克思此时基本上应用的是费尔巴哈的异化概念框架,黑格尔的异化框架还没能成为他的概念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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