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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相等性”
角度来看,所有“加工物”
都没有什么区别,都只不过是一个“价值”
。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对此表述得更加清楚:“物象(Sache)的这种普遍性——它的简单规定性,来自物象的特异性,因之它同时是从这一特种的质中抽象出来的,——就是物象的价值。”
[65]价值概念是十分重要的。
物象之间之所以能够交换,或者说物之所以能够从具体到抽象,然后再回到具体,用马克思的话说,完成“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使用价值”
这一形式变换过程,其间不断地变换着自己的所有者,也只是因为这些物象本身中包含着不变的价值。
交换还会促使“契约”
(Vertrag)的产生。
交换的本义是指物象之间的交换,但是“价值是对物象(Sache)的我的意见(Meinung),这一我的意见和意志(通过他者的我的意见和意志的中介),也适合于他者。
我供给某种东西,或者我转让我的东西,但是,这种否定就是肯定。
也就是说,这种转让是一种获得行为(Erwerben)。
关于价值的我的意见对他者也适用(gelten),我的意欲对他者的物象也适用。
我和他者彼此直观到自己的意见和意志是具有现实性的。”
[66]按照这一说法,交换就不单纯是指物象之间的交换,而且还是指双方之间意见的交换,而意见的交换就是契约。
因为,所谓契约,按其本义就是指人们彼此认同对方的意见,使双方的意见达成一致。
显然,在这里黑格尔与一般对契约的解释不同,他是直接将契约与交换等同起来,或者说完全在交换的意义上来规定契约。
黑格尔之所以能够这样规定契约,是因为他发现了契约之所以成立是因为有价值做保证这一点。
在后来的《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清晰地解释了这一点:“因为实在的契约中,当事人每一方所保持的是他用以订立契约而同时予以放弃的同一个所有权,所以,那个永恒同一的东西,作为在契约中自在地存在的所有权,与外在物是有区别的,外在物因交换而其所有人变更了。
上述永恒同一的东西就是价值。
契约的对象尽管在性质上和外形上千差万别,在价值上却是彼此相等的。
价值是物的普遍性。”
[67]
契约还与近代的市民法意义上的“承认”
理念密切相连。
从上面的论述来看,黑格尔在事实上建构了一个近代市民社会的法权理论。
按照这一法权理论,个人所有自己的劳动成果,个人要想获得他人的劳动成果,必须要通过契约进行对等的交换,将自己的劳动成果转让出去。
任何人都不能白白地“领有”
(Aneignung)他人的劳动成果,必须要维持“劳动和所有的统一性”
,即使是以间接的形式。
马克思把这种“劳动和所有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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