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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概念来表述人的本质,但此时它们是指“生产本身内部的人的活动的交换”
和“人的产品的相互交换”
,这明显是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角度来给人下定义的。
那么人的本质,就只能是与“类”
的字面意义相吻合的人的共同体特征,即“共同存在性”
或者“共同本质”
。
这种对人的规定并没有出现在《第一手稿》中。
此外,马克思进一步把Gemeinwesen定义为“社会本质”
。
那么,什么是社会本质?前面说过,社会与共同体是不同的。
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个体在其中的结合是不是借助于中介。
有中介,譬如私人所有,就意味着个体彼此要分你我,这是由私人所有的排他本性所决定的;无中介,意味着个体不独立,彼此不分你我。
由分你我的个体组成的Gemeinwesen的典型形态是“市民社会”
(diebürgerlicheGesellschaft)[29];而由不分你我的个体组成的Gemeinwesen的典型形态是古代的共同体,或者家庭。
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说:“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每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普遍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
,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而且,“真正的共同本质(Gemeinwesen)并不是由反思产生的,它是由于个人的需要和利己主义才出现的,也就是个人在积极实现其存在时的直接产物”
,个体只有在追逐自己的私利时,才可能成为“现实的、活生生的、特殊的个人”
[30]。
这些命题显然跟私人所有和市民社会有关,人只有成为私有者,才有资格成为“现实的个人”
;只有这些私人之间的关系才能构成社会关系。
从这些表述中,我们能够看到后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命题的原型,即人及其社会的本质在于其所处的经济关系。
总之,马克思不仅从市民社会的角度界定了社会,而且还从这一角度来理解人的本质。
其实,从这一角度来规定的人的本质,并不是马克思的首创,国民经济学中就有这一思想的雏形,只不过马克思在此之前没有意识到而已。
在经过了一段对斯密、李嘉图、穆勒等人的经济学研究以后,马克思终于发现了国民经济学的这一特点,对国民经济学不无赞意地评价道:“国民经济学是在交换和贸易的形式下来探讨人的共同本质、或者他们正积极实现着的人的本质,即类生活中的、真正的人的生活中的相互补充。
德斯杜特·德·特拉西说:‘社会是一系列的相互交换……它恰好也是这个相互结合的运动。
’亚当·斯密说:‘社会是一个商业社会。
它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商人。
’”
[31]也就是说,国民经济学以交换和贸易的方式正确地把握住了相互补充才是“人的共同本质”
这一点。
在这个意义上,不是其他的学派,而是“国民经济学把社会交往的异化形式作为本质的和最初的、作为同人的规定(Bestimmung)相适应的形式确定下来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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