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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根据古希腊的设想(亚里士多德提得颇为鲜明),奴隶和自由人的区别应视为“自然的”
区别,所有实在等级权利的区别应尽可能恰切地体现这种区别。
情形不当是:各种实在的等级权利只是每个人生而有之的同样权利的观念化的体现,并且负担着糟糕的现实的具体权利关系,而是:在实际的既存的“相同”
权利之下隐含着各种不同的自然权利要求,这些要求的根基是“自由人”
和“奴隶”
的本质以及他们不可改变的自然基质,而且这些要求并不总是能够由实在法反映出来,因为要把握人身上的这些生物品质,通过明确界定的特征将它们构成统一体,还有主观上和技术上的困难。
古希腊人在思考这一问题时有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相同的权利无论如何都是不公正的,只有机会主义才会提出这种主张;在相同权利背后总隐藏着各种集团的各种不同的“正当”
权利要求。
诚然,这一思想被基督教摧毁了。
然而,基督教在人的内部重新划定了更为鲜明的品质区别,一道深入到位格之内在和本体的界线,从而抛弃了古希腊人划定的人与兽之间的那条“理性”
与“无理性”
的界线,使之相对地显得可有可无了。
这是“自然等级”
与“恩宠等级”
的区别,是“肉身”
之人与“重生”
之人的区别,是“在永生中”
的人、“上帝国之子”
与在此之外之人的区别。
奥古斯丁为这一区别作了极为鲜明的概括:“堕落者”
与“被拣选的人”
的区别;但奥古斯丁的这一概括后来遭到教会的拒斥,原因在于廊下派的因素和理性因素不断渗入教会思想界。
照古代基督教的观点,“肉身自然人”
同动物的区别只是程度上的,而非本质上的,只有在“重生之人”
身上才豁然展现出一种新的秩序、一种新的绝对的存在和本质层次。
只是在这里,一种新类别的存在和生命——“超人的”
、“超动物的”
存在和生命才显现出来;与之相反,“理性”
只不过是连动物界也有的自然基质的更高形式而已。
每个人都具有一个“精神的、理智的、不死的灵魂”
,而灵魂具有相同的基质、相同的福乐要求,至少具有相同的“能力”
或同样的“天赋观念”
,因而,无需“恩宠”
、“启示”
、“重生”
,每个人本质上已超越动物和其余自然界,这种观念尽管恐怕很早就已植入基督教的思想界,但却不是从其活生生的根部生长出来的。
[28]这种观念被基督教接受。
但最初只是在实用的教育意义上的接受,亦即由此使传教活动有可能和有意义,换句话说,它并没有被当作“真理”
接受下来;另一接受的原因是:古代逻辑学和辩证法起初被视为“魔鬼”
而遭到拒斥,如今成为教会的学院哲学的主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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