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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自身的内在品质看根本就不是“好”
的东西,应该成为好的,因为它昨天曾是好的,或者从昨天发展而来!
小孩和奴性具有自我原谅的习性:“我做的事,别人不也同样做了吗?”
从真正的道德来看,坏结为帮只能增加坏的程度,因为模仿之坏与奴隶意识之坏添加了所愿的意蕴之坏。
在这种习性中,坏结为帮似乎成为使坏变“好”
之“法”
!
怨恨之人于是越聚越多,把他们的团伙意识看作取代起初被否定了的“客观之善”
的替代品。
在理论上,具体的善也被“人类意愿的一个普遍有效的法则”
(康德)置换,或者更糟,将“善”
等同于“与族类相应的意愿”
。
[17]
启蒙哲学已把“对象”
的“观念”
的代用品(无论是“一般”
,还是“普遍有效性”
)推到极端。
在谈到诸如法律、国家、宗教、经济、科学、艺术涉及的种种价值问题时,对一切人都是共同的基质和评价尺度,被赋予一种“观念”
的意义;文化的种种实在而具体的形态都得由此“观念”
来衡量。
“普遍人性”
(Allgemeinmenschlich)在此成为一个与最高价值相关的词。
然而,从心理学上看,该词展现出来的恰是对一切实在生命形态和文化形态的仇恨和违拗(ivismus);每一实在的生活形态和文化形态总是对单纯“普遍人性”
的一次勇敢的跨越,因而“普遍人性”
一经较量便必化为乌有。
[18]按客观主义的观点,就人而言,相符可能性即便得到人的承认,充其量可能是一种社会的标准——以表明人有权向社会宣称其存在,绝不会成为宣称真理的标准,更不会成为表明客观性本质的标准。
只要对象,尤其是从真正客观主义的精细意义上加以理解的价值对象被采纳,很清楚,无论理解还是承认价值领域局限于一个民族或一个集团(无论此集团多么小),都绝不可能对价值的真实性和实事的根据提出一个有意义的异议。
正如只有极少数的人才能勉强理解某些数字问题和理论,道德和宗教方面的事情也是如此!
在宗教方面,精神上的某类态度,比如信仰、预感等等,都是行为举止;它们得以实行的可能性或许与完全特定的生活方式和形式密切相关;确切地说,那是些需要经过系统训练(禁欲)才会获得的生活方式和形式。
这种态度很可能是整个实在领域的主观经验条件。
没有具备这些行为和生活方式的人是看不见实在诸领域的“盲人”
;体现“人类一般天赋”
的“人类理解力”
并不是足以适应实在领域的什么器官!
不是真正的,而是伪造的存在思想和对象思想排除了这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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