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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的概念(这里与各实证宗教的启示概念的意义完全无关)在客观主义的体系里,首先表明的只是,客观的真理和本质能由一种更高的认识禀赋的本质或某一团体的感受能力传达;对客观的真理和价值来说,这种禀赋或能力本身不具有任何本原的认识器官。
因此,这种禀赋或能力只能“相信”
前者所“观照到”
的东西。
在这一形式意义上,“启示”
是认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每一真正的人类文化的基本概念。
在真理认识和价值认识的社会分配中,起决定作用的应只是实事信息(Sade)以及基于这一信息的能力,而不是宣称“一般天赋”
与之相符与否的原则,因而,“启示”
这一基本概念带有严格的必然性。
[19]
当然,如果怨恨把实在的思想伪造为每个人承认的思想,伪造为“普遍有效”
的思想,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这时凡是“不能传达的”
,或者,只在有限程度或只基于某些生活方式才可传达的,凡是“不能检验的”
,最后,凡是痴呆不堪之人的感官和理解力无法明白的东西,当然都得被当作“主观的想象”
!
这么一来,对现代的迷乱而言,人类世界中存在着道德价值与审美价值、宗教体系的价值与法律体系的价值的区别这一事实,自然被认为是下述情形的充足证据:价值据说并不植根于实事之中,仅仅植根于“人类的主观的并不断变更的需要”
——当然,这样一来,人们就只能依照那将乌合之众的契约(HerdenKonvenfion)置于“真理”
和“善”
之上的美妙标准行事;但这一标准本身乃是由乌合之群对无法达到的价值的怨恨制造出来的,甚至只是其逻辑的表达形式之一而已。
从不依赖于感官经验和理智的基本认识方式中排除“启示”
,不过是“怨恨”
的一个功绩而已,它要把“人普遍可认识的东西”
变为真实与存在的标准。
3.有用价值凌驾生命价值
在近代道德中,奴隶的反抗基于怨恨。
现在,不仅是依地位、工作、职业去实现价值的人,而且,一切价值赖以确立的、最终质料的本质价值本身,都进入了一种偏爱秩序,与价值的真实级别秩序不但不符,而且使价值颠倒,本末倒置,其势头有增无减。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发生了奴隶造反。
这一事态不仅出现在近代的道德观之中,也出现在这些价值观之理论上的世界观[20]和科学之中。
这种情况的结果是:近代道德可与同时代的“科学”
相关而且一致,甚至被“科学”
事实和理论掩盖,在这一知识观念的范围内得到“证实”
,即使这种“知识”
观念本身——可惜——基于怨恨评价。
一种理论就这样在支持一种实践,而实践本身就是该理论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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