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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关系又存在于对超个体的共体之既往的可能认知行为之中;我们知道这些行为是借助由血缘中介的理解素因、真实传统和纯然通过符号(文献、文物等)达到的历史性理解发生的。
这是探讨对共体之认知行为的起源顺序和奠基顺序的问题,它的解决对于我们力求在人种学中就文化遗迹和与之相应的群体精神—心灵状态之间,或者和它们的特殊的个体与共体的关系之间完成的架构秩序学说(Sslehre)具有根本性意义。
原始思想、意愿、感觉之社会心理学和心理社会学(SoziopsychologieundPsychosoziologie)[10]按照这里可知者的经验判断只能够通过这种哲学的起源学说加以说明。
哲学和认识论迄今为止就对他人的自我之认知起源问题的研究所犯的深刻错误在于,人们提出的解决方法往往只可能——举例来说——被当今有教养的北欧人当成严肃问题。
我们将会看到这种情况,显然可以针对起源意义的(即不仅为“辨析性的”
或者甚至经验—心理学意义上的)“类比推论说”
(Analogieschluplehre),但也符合利普斯的模仿和移情论以及埃尔德曼的纯联想心理学的再现说。
所以,人们经常将一些本来只在特定结构的群体联系中具有相对价值的相互矛盾的理论看成具有绝对价值的理论。
如果人们认识到它们相对的、在群体和架构历史上(区别于编年史上)的局限性,“矛盾”
显然也就不存在了。
可见,利普斯的理论不可简单地被认为是“错误”
的,它对于群体心理学的结构而言近似正确;类比推论说从起源层面看,甚至在一定范围之内从经验心理学上看,对于“社会”
中的欧洲人和属于社会的“科学结构”
也并非不正确。
我在下面阐述的、称为“对他人自我之感知论”
的理论,也只是正确地说明人在“生活共体”
中的行为方式。
不过,从为以前某些理论的这种相对解释中自然不可得出结论说,关于对他人自我的认知起源只可能存在着相对的理论。
相反,确实有一种绝对的理论,它必然足以从形式上将这些相对理论作为解释人类关系之本质类别和发展阶段之特殊情况的局部理论包容于自身之内。
4.与前所提到的问题完全不同的是个别人的经验心理学的(作为正常心理学和差异心理学或者病态心理学的)问题和作为种属的人的经验发展心理学问题,后者所关涉的是具体的人对具体的心理上的同属世界和周围世界的认知之产生和发展。
经验心理学如果纯然依靠自身,便无法进入这里所讨论的哲学问题,人们立即将明白这一点。
经验心理学在进行每项考察之初,便以天真设定的形式径直以这里正在考虑的所有一切为前提。
经验心理学的前提是,事实上存在着人们可以认识其心灵之在的其他具有灵性的人和动物。
它的这一前提恰恰是从它提出另一个前提的层面上提出的:在客观时间中有一个实在的经历之流;不仅有本质上总是会临在的经历之自觉状态,而且也有现时临在的、既往的和未来的经历,这种种经历在这类经历之自觉状态中(或多或少“适当地”
)达到“意识”
,另外又分阶段地逐步达到内在的感知、关注、观察。
它最终以之作为前提者,是所有一切通过内在感知和行为反射或者功能反射、通过观察在经历之直接记忆力中被确认并随之形成为判断表述者;它以这些传达之“可理解性”
为前提。
什么是内在感知,在内在感知中,在众多行为中怎样才可能达到对为众多感知者所感知到的对象的严格确认,这并不是经验心理学本身所能够判定的,——作出这种判定是心理本质本体论(WesensontologiedesPsy)和心理学的认识论和认识批判的事。
这同样的原则也可以用来认识一种心理之被“内在感知”
的条件,用来认识这种感知的界限和将它推进到更加适当的阶段的条件。
我们将这个问题称为“内在觉知”
(innererSinn)问题。
不过,在我看来,最确定者莫过于下述命题:根本不可能有一种其对象不可确认的学科。
有些人试图将心理定义为:它是“只在一个人身上”
发生的东西,——这一定义又排除了——假若它是正确的话——任何一种经验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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