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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仅必须从个体的许多行为中确认这一个体身上所发生的心理,而且从众多人物身上也可以做到这一点。
只有一种将内在感知内容与被感知到的东西,即实在的心理状态,精确到区别开来的现实主义心理学,才会超越直接的意识临在。
但人们不可忽视一个事实:意识之为意识,即从本质法则上看只是意识之临在(虽然现在、既往、未来意识重又作为部分内容被纳入意识之内)。
察觉、关注、观察——他们在这一顺序中互为前提——在心理认知行为的起源顺序中绝不可能针对被内在感知者本身,而只是触及尚在记忆中出现者,它们的本质和运作范围不可能成为经验心理学本身的考察对象,后者只将它们用作认识手段,这些问题属于心理学认识论的课题。
自我观察作为行为方式在起源上先于还是后于对他人的观察,抑或与之同时产生(比如内在的自我感知肯定“先于”
对他人的内在感知),或者它只是一种对自己本身所持的类比性态度,正像霍布斯不无道理地——我觉得如此——说过的,“仿佛他自己是另外一个人似的”
。
[11]同样,理解认识论也是前提,而不是经验心理学的澄清对象,接受实验者关于他在实验所支持的自我观察中所发现的东西的“陈述”
在其内容要求成为对“科学事实”
的确认以前,必定最先为主持实验者所“理解”
,即为他同时思考过和事后思考过。
经验心理学不可能澄清这种理解、这种同时思考和事后思考,这是经验心理学的工作程序之社会认识论的前提。
所以,当前我们还没有任何关于经验心理学认识本质范围的明确而可靠的观念,因为我们只处在心理实在性之本体论理念论和心理学、尤其实验心理学之认识论的稚嫩开端。
譬如,众多主体中的心理过程之可重复性的问题,以及哪些基本类型的“过程”
完全“可重复”
并以实验方式复原,哪些类型则不行;此外,在个体和群体发展的哪些阶段还存在着重复的可能性,这种重复可达到哪种近似程度——如果人们想对归纳实验之稳定的认识范围有一个轮廓,就必须首先澄清这类问题。
可能的观察之任何一种行动都是以对有待观察的事实的本质之直觉体察(ErsgdesWesens)为前提——这一点迄今仍未得到人们的充分认可。
我们首先对堪为对象的心理之本体论上的本质范围缺乏任何清晰的认识。
整个思维—心理存在只有一部分“有作为对象的能力”
,而整个思维心理之可作为对象的部分本身,又只有一个相当小的部分(对其如此在不作合乎本质法则的改变的情况下)是可观察和可重复的;这可观察的心理也只有一部分可以沿着事前对其可变成分进行的本质分析所指引的方向,按照实验目的加以影响。
今天,我们经常听到那些以“更高一层的”
功能(思维、意愿、宗教行为等)的实验研究为对象的实验心理学家们说,“一切”
精神—心灵之在都应以实验方式来研究。
与此相反,应该肯定的是,整个思维行为之所以不可从内在上“感知”
,也不可察知、关注和观察,更不可在实验中加以影响,并非由于原则上可以变动的认知和方法界限,而是其本体论本质使然。
这就是说,如果有人声称:在我看来,只有可以用实验方法探知者,才可以被认为是此在着的,这恰恰就是从本体论上否认对于人的天性具有本质意义的东西(这使人区别于动物),即否认“理性”
本身。
一切可以用实验方法探知者仅仅存在于生机心理的(Vitalpsychisch)、按照目的自动在和自动发生的范围之内,即在“自由的”
、精神性的位格行为阈限之下。
只有这些行为对生机心理之在和发生所起的作用与某一本质之精神—人格性行为之发生的引发条件,——此两者还处于实验经验心理学独自关涉的可客体化的在(ObjizierbaresSein)之内。
诚然,目前已有了巨大进展,最新的心理学开始认识到闵斯特伯格曾想将之塞进其中的机械联想模式的(和在行为与功效原则之客观方面的)局限;它认识到,“纯”
感觉是一种只有通过放弃注意力差别和价值之预先规定,以及通过放弃任何不同的形态意向,方才可以慢慢查明的临界对象,这一对象永不会成为“事实”
,而是假定;但它将接触后联想和通过联想因素而达到的机械性的再现,只看成是一种变化不定的巨大阻抑成分,它阻抑着被引向“使命”
、“目标”
和本能冲动或者意志行为的心灵生活之自动进程。
然而在我看来,如果它由此而妄自认为已经超越了作为“内在觉知”
之可能的相关者的、与生命有联系的心灵生活,并达到了对精神—思维之在的探究,便陷入一个巨大错误。
在这里,整个在的领域对于经验心理学而言(不论是不是实验性的)是超理智的(transintelligibel),这是其本体性本质所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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