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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心灵上的“个体”
绝不是它的种种经历之单纯“联结”
或者“总和”
,也不是其主体为所谓“超个体的”
意识活动的经历的一种“整合”
(Synthese),即“一般意识”
。
反过来说,每一经历本身只是由于我在其中同时把握住一个我之个体或者它成为我之个体存在的象征而成为一个具体的经历(不再是单纯的概念或者概念的一个方面)。
[9]由于这个理由,我首先从其他人身上所把握住的不是单纯的零星经历,而始终是个体以其全部表情所体现出的心理上的整体品格。
它所附丽的躯体(鼻、眼、嘴等)的细微变化可能会将它完全改变,而大量的其他躯体的变化都对它毫无影响。
一个人对我是表示友善还是怀有恶意,我从他的“眼神”
的表情单元,即在我能够说出他的“眼睛”
的颜色、大小之前就捕捉到了。
然而,现在让我们探讨一下两种理论的双重出发点从现象学视角看是否正确:1)“最先呈现于”
我们的始终只是本己的我;2)从另一个人身上“最先”
呈现于我们者只是他的身体的表象及身体的变化、动作等,只有在此一事件的基础上才会——以某种方式——设想他的灵性状态,设想他人的我的存在。
这两种设想往往都冒充为“理所当然的事”
;两者所依据的往往都是:情况“只能如此岂有它哉”
。
除了“我们自己的思想、情感”
,我们还可能有另外的思想、另外的情感吗?我们除了“最先”
感知到另一个人的身体以外,还可能以另外方式认识他的存在吗?除了他的身体,我们最先又能从他感知到别的什么东西呢?只有它刺激着我们的感官;只有通过这类形体过程的中介,有灵性的个体才被相互联结起来。
但我们要考虑到:哲学家最怕的莫过于承认某种东西是“理所当然的”
,最忌讳的是不去关注已经发生的事,而是观望着按照某种预先规定的理论“可能发生的”
事。
显然,上面的预先规定完全离开了现象学立场,并为它假设了一个现实主义的立场,而且是以偷梁换柱的方式为它假设的。
1.谁说本己的我之个体及其经历“最先”
是沿着直观方向——以此方向本质上只可能把握住心理的东西、一个我及其经历——即沿着“内在的”
直观或者感知“给予的”
?这种论断的现象学上的证据何在?
“每个人只能想自己之所想,感自己之所感”
,这一命题是什么意思?其中的“理所当然者”
是什么?这只是说,我们一经预先规定——不论以什么方式——经历的实在基础(realesSubstrat),比如我的经历的实在基础,“我”
所想的一切思想、“我”
所感受的一切情感便都属于此一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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