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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种情况便是“移情欺骗”
。
既然在这里并未发生移情过程,于是,那为自己所经历者便作为另一个人的经历出现,“作为”
被接受的东西。
但是,既然同一些经历——正如这些例子所证明的——可以“作为我们的经历”
与“他人的经历”
给予,那么,也会有另一种情况,即一种经历“给予”
了,既不是作为自己的、也不是作为他人的经历给予的。
这种情况总是最先出现在我们对究竟是此一种还是彼一种经历狐疑不定的时候。
[10]
但正是“给予”
的这个阶段为逐渐地、越来越确定地将如此“给予的”
经历材料分配给“我们自身”
和“其他人”
,为越来越确定地接纳“自己”
和给予“他人”
构成共同的出发点。
情况并非如上述理论所设想的那样,我们似乎用“我们的”
自身经历“最先”
给予的材料架构他人经历的图像,然后将这些经历——它们绝不会直接向我们表明是“他者的”
经历——放进另一些人的身体现象之中;事实上,“最先”
是一条对我—你漠不关心的经历之长河在流动着,它不加区别地包含着自己的和他者的东西,将之混合在一起;在这一长河中逐渐形成形态较为稳定的漩涡,这些漩涡缓慢地将长河中不断出现的新成分卷进自己的涡流,并在这个过程中分阶段地、逐渐地被归属于不同的个体。
在这一过程中,始终作为本质联系而起作用者是下述命题:1)每一个经历都属于一个一般的我,哪里发生一次经历,哪里也会同时发生一个我;2)这个我本质上必然是一个我之个体,它临在于每一次经历本身之内,只要后者适时发生,这就是说,它不是经由诸经历之关联建立起来的;3)总之,存在着我(Ichheit)与你本质(Duheit)。
然而,哪一种我之个体是一场“经历过的”
经历所应从属的我之个体,是我们自己的,还是他人的,这在经历之原初发生状态中不必同时被表露出来。
如果说,人性中普遍有一种对上面曾提到的两种可能迷误中的一种的主要倾向,那么,这肯定不是我们因将自己所经历者移入他者之中而犯的所谓移情迷误,而是那种我们因将他人的经历作为我们自己经历去经历而犯的相反方向的迷误。
这就是说,人“最先”
更多地是生活于他者之中而不是自己本身之中,更多地生活于共体而不是自己的个体之中。
其证明是幼儿生活的事实和各民族原始心灵生活的事实。
一个孩子生活于其中的观念、情感和追求方向——除了诸如饥、渴之类的普遍欲求——最先完完全全是他周围的世界,即他的父母、亲友、姐姐、兄长、教养者、他的故土、民族观念、情感和追求方向。
他完全融入“家庭的精神”
之中,他的个人生活最先几乎是完全隐蔽着的!
他神智迷惘,为他所在的那个实在的周围世界的观念和情感所制服,仿佛失去个人意志,只有那些投合构成他的心理环境之心理长河河床的狭小的社会模式的经历,才会跨过他内在关注的门槛!
他非常缓慢的——仿佛要——从这条在他身上汹涌流过的长河中抬起精神的双眼,发现自己是一个有时也有自己的情感、观念和追求的生命。
但是,这种情况只是发生在孩子将他最先生活于“其中”
,他参与经受着的周围世界的那些经历客观化,并与之拉开“距离”
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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