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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可参见拙文《自我认识的偶象》和该文针对Husserl关于逻各斯的文章的注释。
M.Geiger对此有非凡论述,见他的《论无意识》(载《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鉴》)。
[22]这里所讨论者还不是特殊的“实在性之给予”
,我们认为它与领域问题毫不相干,它只是作为对我们的意志行为的“抵制”
而给予的。
[23]参见Koffka:《经历与表情》,他也否认一种纯然“争取得到的”
联系。
[24]这种理论的心理学上的来源是不难证明的。
从历史上看,它是特殊的启蒙理论系列(适用于国家的契约论、语言上的约定俗成论等)的分支,它们全都根据一种“人为社会”
的类比——在这种社会中不信任已经成为定势——来评价原初的“共体”
。
参见《道德建构中的怨恨》。
应注意,我们往往以推论方式对待自己的经历;譬如当我们说“我当时如此做了,得成为怎样一个人呢”
的时候;或者当我们想从自己身上解释一种按照自己的情况为我们所不理解的情绪时,等等。
[25]这也适用于低等动物。
人们可以完全“机械式地”
解释一条普通蠕虫的曲身动作,并作为生理学嘲笑(如JacquesLoeb)一种说法,即蠕虫“曲身”
是因为“疼痛”
(因为蠕虫的各个部分在没有头的情况下同样曲身)。
如果基于这种机械原因解释的可能性而得出结论说,这种动作并非同时是疼痛的表现现象(因为蠕虫在失去头的情况下感觉不到疼痛),那自然是很荒唐的。
这种推论之荒唐正如说一个人的脸红并非羞惭的“表现”
,因为这是一次机械上(肯定)可以解释的血流涌上脸颊的结果。
诸如表情现象之类的象征性功能会与机械上的因果解释有何相干?
[26]感觉论可能非常天真。
休谟感到奇怪的是,人们只是由于外表分为“黄色的”
、“黑色的”
或者“白色的”
而相互争斗和仇恨。
他竟如此理解种族斗争和种族仇恨!
相反,我们可以冒昧地设想,美国人之恨黑人并非因为其肤色“黑”
——迄今并没有证明,他们也仇恨黑色的披巾和衣服——,而是因为他们从黑黝黝的肤色中嗅出了黑人的气味!
(见休谟:《英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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