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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指明对于所有那些本身以本质联系为目的的定律来说,亦即对所有逻辑定律来说,是唯一的途径!这些定律是“明证地为真”
;但“必然的”
则是这样一些定律,它们的对立面与明证为真的定律相矛盾(根据矛盾律,它本身不是必然的,而是“明证为真的”
)。
因此,无论是将“真理”
的本质,还是将“对象”
的本质归为判断行为或定律的“必然性”
,或者说,归为“表象联结的必然性”
的企图,都必须被视为完全错误的。
如果人们说:我们指的并不是“主观的思维必然性”
,而是“客观必然性”
,那么人们恰恰在“客观”
这个定语中始终已经预设了对象或对象真理。
唯有当一个定律建立在对先验事实状态的对象性明察的基础上时,这个定律的必然性才是“客观的”
;借助于这种对象明察,这个定律对所有那些自身具有这种事实状态的“情况”
都“必然”
有效。
但这尤其也适用于在价值领域中和在伦理学中的先验,所有“应当必然性”
(Solle)都回溯到对价值之间的先验联系的明察之上;但这些明察却永远不会回溯到应当必然性上!因此,唯有那些是善的东西,才成为“义务”
,或者,因此它是善的(在观念的意义上),它才“应当”
是必然的。
即使在这里,导致在“应当”
和评判领域中应当和评判之“必然性”
的东西,也还是对价值王国所具有的独立于所有关于财富和目的设定之经验的先验结构的明察。
相反,将那种应当必然性(甚至将“义务”
)置于对什么是善的明察之前的做法在这里(在价值王国中)是错误的,正如在那里(在理论领域中)认为可以将对象(以及在另一种意义上可以将“真理”
的观念)回溯到“表象联结的必然性”
(或思维必然性)上去的看法是错误的一样。
“客观必然性”
自身也隐含着“主观”
因素,以致于这种必然性只有通过对一个奠基于本质联系之上的定律进行否定的企图,才能构造自身。
它只是在这种企图中才产生出来。
撇开这个“企图”
不论,它所包含的也恰恰只是我们所说的那些东西:本质关系必然始终保存在所有非现象学的经验中,建立在这些经验之上的定律因此是无法被归纳经验所证明和摧毁的!这些定律对这个本质的所有对象都有效,因为它们对这些对象的本质有效。
几乎毋庸赘言,“普遍性”
与先验性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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