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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说,因为人格主义是作为自我观念的群集而出场的,所以也就形成了这样一个结果,即想要更加清晰地界定这一术语(指人格——译者注)是不可能的。
在19世纪早期德国的语境中,人格概念并不包含我们所熟知的心理学层面的内容,不是指人的心理结构或者人的气质与性格。
把握基督教在什么意义上讲人格的最好方式,或许就是区分两个与人格相关的概念,即“人”
与“主体”
。
这种区分应当是非常细微的。
不过19世纪早期德国的哲学家和神学家并没有把这个问题讲清楚,这与两个世纪以来在哲学上将“主体”
和“人”
当作同义词来对待是有关的。
对这两个术语的界定早在17世纪就已经开始了,在当时“人”
被当作一个认识论的范畴界定为“自我意识的在场”
。
这像查尔斯·泰勒说的那样,“自我意识有权去为事物立法”
②。
这当然也是康德的主体概念所讲的基本问题,不过,康德因为将他的认识论观点与“个人自主”
这个现代概念连接起来,所以他在这个问题上走得更远。
而且,在界定知识的主体条件以及个人自主的伦理条件时,康德也将人的概念系于“人类”
这个更为一般的范畴。
在康德严格的哲学用语中,“主体”
指的是感知意识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将自己确认为知识的有效代理。
纵使康德自己认为主体就是指一个有意识的、自主的个人,但事实上主体概念并没有涉及作为主体的特定身份的内容,这一状况被指认出来之后,“主体”
和“人”
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张力就开始彰显了。
也就是说,在康德讲的主体性这个重要概念中,人们并没有发现主体到底是指谁或者指什么。
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个情况,即后康德主义哲学家将康德关于主体的认识论观点从有意识的作为类的“人”
延伸到“上帝”
或者“绝对精神”
。
李希腾贝格这位当代的康德主义者甚至认为,只要主体指的是观念,知识就不需要一个个人的主体。
李希腾贝格建议将“我思考”
这一表述改为“观念正在思考”
①。
从更近的学术讨论来看,主体概念的“去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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