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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而且实际上,在他的那个时代,甘斯可能因为反对历史法学派的运动而为人所知。
他长期以来与萨维尼和他的追随者们辩论的焦点,就在于哲学和法律史的关系问题。
和萨维尼主张的实证法之历史发展的特定“限价”
相对抗,甘斯坚持法的普遍历史与合法哲学的观念演进之间的内在一致性。
那就是,甘斯谴责历史法学派不够基于历史,因为没有看到发展中的那个更为广泛的模式是历史发展中看上去不相干的事实的基础。
顺便说一下,这个来自黑格尔的立场也使得甘斯与康德自然法中的先验论和道德形式主义相对抗。
②甘斯对历史法学派一般意义上的哲学反拨,被收入《所有权的基础》,这是一本反驳萨维尼著作《对所有权的辩护》的小册子,《对所有权的辩护》从1803年第一次出版起就开始引起争议。
引人注目的是,甘斯将他的批判集中在人与财产的关系上,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是关于人性讨论的一个重要方面。
和斯塔尔一样,萨维尼的财产理论基于一个人获得和拥有一个物体的意愿的行动上。
追随黑格尔,甘斯争辩道,这种原始的占有仅仅是法的开端;除非对于财产的权利得到了所有人的认可,否则这种所有权便一直不充分。
所以,和历史法学派将财产当作一种自然的事实相对立,甘斯强调的是财产与不断演化的社会观念之间的关系。
对于甘斯而言至关重要的地方——对于黑格尔也是如此——在于财产如果不是一种武断力量的非理性表达,那么它肯定是人们之间社会与法律关系的表达,简而言之,是人类共同体的客观精神的表达。
①
甘斯对于萨维尼和历史法学派的反对与费尔巴哈对斯塔尔的批判意见一致。
事实上,甚至早在费尔巴哈决心写作反对实证哲学的政治衍生物以前,甘斯已经告诉费尔巴哈自己创作了“反对谢林、斯塔尔等人的重磅辩论”
,后来他执意将其收录在黑格尔的遗腹版《法哲学原理》序言中。
②尽管部分内容的出版被他的编辑阻止而且现在已经遗失,但是它的内容我们可以通过将费尔巴哈对于斯塔尔的基督教个人主义的攻击和甘斯与萨维尼长达十年的论战联系起来进行猜测。
甘斯相信,一直到19世纪30年代,历史法学派都在试图通过借用后来的谢林来赋予它的实证主义财产论以哲学说服力。
③费尔巴哈和甘斯双双从一种连接于人与人以及人与财产之关系的财产理论中察觉到了反社会的和自我中心主义的暗示。
费尔巴哈和甘斯谁都没有攻击私有财产本身,而是都从社会对于理性自我决定的优先权利中引出了私有财产的权利。
当这些思想家遭遇社会问题的时候,后者占据了优先于前者的权利。
费尔巴哈和甘斯同等地批判了实证主义财产观和将国家视为君王个人财产的人格主义财产观之间的联系。
尽管甘斯认为黑格尔在本质上是一位现代性哲学家,但是他后来又相信黑格尔忽略了现代生活当中重要的动力。
所以他在1833年版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序言中写道:“这种哲学属于历史。
哲学中从同样的基本原则中开始的一个发展,将会足以为改变了的事实提供新的诠释。”
①甘斯对于这个时代的革命性力量的敏锐发现,使得他很难接受黑格尔试图调和传统与变化的努力。
七月革命让他相信民主革命还没有到达终点,商业贸易的全球影响使他坚信工业主义是未来的决定性社会力量。
这种对于社会转型进程的敏感,让甘斯认识到了社会问题的全部意义。
和19世纪30年代其他敏感的德国人一样,这只是德国社会观察的一部分结果。
甘斯在19世纪30年代早期访问了英国,他在自己关于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演讲中补充了从斯密到李嘉图等英国政治经济学家的详细论述。
②更重要的是,他对于法国事态的浓厚兴趣使他对新兴的法国社会思潮予以关注。
他经常造访巴黎,说一口流利的法语,被他同时代的人们当作两个伟大的大陆文化之间的联络员而受到热烈欢迎。
在法国首都被认可为一位主流德国法学家,使他与这个城市的社会名流和知识分子圈的交往游刃有余。
他认识这个城市绝大多数的政界和知识分子名流:从维克托·库辛到温和的自由主义者蒂埃里,从基佐到社会主义者和空想家。
当1830年7月革命爆发的时候,他跑到了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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