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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体;
(2)个性和外在的社会性;
(3)公共个性。
在这些图式中,每一个都强调社会发展逻辑的一个方面。
我的主张是,当马克思重建社会发展中所体现出来的这种逻辑时,这种逻辑就是我们在《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和黑格尔其他著作中所发现的辩证逻辑。
①马克思把黑格尔的辩证逻辑解释为历史发展的逻辑,并采用这一逻辑形式来描述社会生活不同阶段的特征。
然而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对黑格尔来说,辩证法从根本上说是意识的逻辑,而对马克思来说,辩证法从根本上说体现的是实践活动和社会关系这二者在发展上的特征。
②对黑格尔来说,辩证法可以被描述为这样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这些阶段(或如黑格尔所称的“环节”
)就是:(1)自在或直接的存在;(2)为他的或中介的存在;(3)自在且自为的存在或中介的直接存在。
“自在的存在”
或者说“直接的统一体”
,所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在其中,某个东西是在它的直接性中获得的,也就是说,它作为一个和外在于它的任何东西都没有关系的统一体。
然而,根据黑格尔的论述,这种自在的存在已经包含着一种不明显的自我差异,故而借自身获得的某个东西就是一个确定的存在,即它是这个存在而不是一些其他的存在。
同样地,它预设了其他的存在不同于它。
对黑格尔来说,这不只是一个逻辑主张,而且是一个本体论的主张①,即任何东西的存在作为一种具体存在都预设了一种与它所不是的东西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把这种与自身的差异看作它自身自我同一的条件。
所以,它的确定的存在字面上指的是它的存在被另一个他者限制或否定。
黑格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引用了斯宾诺莎的说法:规定即否定②(我要补充的是,在《大纲》中马克思也赞同地引用了斯宾诺莎的这一说法)。
就自在的存在而言,它现在处于和这个他者的关系之中,它不再存在于自身而是为他者存在,正如他者现在就是为它存在一样。
现在,我们可以第一次引入主体和客体这两个术语:他者,就它作为自在的存在的一个他者而言,它是这个存在的一个客体。
考虑到这些,自在的存在现在就是一个主体。
③就主体只是处于和它自身的关系中而言,主体是黑格尔所说的“自为的存在”
或“单纯主体性”
。
但是,就这个主体处于和一个他者的关系中而言,主体作为这个他者的一个客体,所以,它不是为自身,而是为他者存在。
根据黑格尔的观点,在这一阶段,客体与主体是相互外在的或客体完全是一个他者,客体反对主体,或如他所说,客体与主体相对抗,因此自在的存在现在不再是一个直接的统一体,因为它是为它与他者的关系所中介的(被中介就是某物被它所进入的关系改变或限定)。
因此,在第二个阶段,最初的统一体已经变成一个非统一体,在这个非统一体中,事物似乎都是相互外在地关联着的。
然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处于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这个他者是由最初的存在的自我差异而生成的,在这个自我差异的过程中,最初的存在把这个他者假定为它自己自我同一的条件。
因此,主体和客体的分离,如它所出现的那样,并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物之间的真正分离,而是被黑格尔设想为存在的自我分离。
因此,事实上这个非统一体为深层的统一体所超越,在后者中,如同主体自身一样,客体在它的他者中被实现了。
在最后的阶段,可以说,非统一体被否定、被超越,第一个阶段的统一体重新达到一个有差异的统一体。
第一个阶段的直接性现在在第二个阶段已经被中介了,也就是说,它是有差异的;这个直接性在第三个阶段再次出现,但在这个阶段它是一个被中介的直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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