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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奴制关系下,劳动者表现为土地财产本身的要素,完全和役畜一样是土地的附属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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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并非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唯一的支配形式。
在马克思看来,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受束缚的或不自由的,因为其角色、功能和义务都是由他们在总体中的地位规定了的。
因此,马克思写道:“那么一开始就很清楚,虽然个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较明显的人的关系,但他们只是作为具有某种规定性的个人而互相发生关系,如作为封建主和臣仆、地主和农奴等等,或作为种姓成员等等,或属于某个等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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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前资本主义形式中,公共财产的特征就是人的依赖的社会关系,在其中,一些个人为另一些个人所支配,而且,处于社会之中的所有个人都从属于社会总体并且是由他们在社会总体中的地位所规定的。
马克思把公共财产的这种前资本主义形式描述为这样一种形式,在其中,个人与生产条件之间的关系要以这些个人作为成员的共同体为中介。
因此,他写道:
财产最初(在它的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耳曼的形式中)意味着,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
因此,它也将依照这种生产的条件而具有种种不同的形式。
生产本身的目的是在生产者的这些客观存在条件中并连同这些客观存在条件一起把生产者再生产出来。
个人把劳动条件看作是自己的财产(这不是劳动即生产的结果,而是其前提),是以个人作为某一部落体或共同体的成员的一定的存在为前提的(他本身直到某一点为止是共同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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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关于前资本主义社会讨论的基础上,我将开始重建马克思所理解的支配、社会关系、财产这三者的一般特征。
首先,人们可以从马克思的说明中推断出,对马克思来说,支配就是一个个人(或一群个人)对另一个个人(或另一群个人)的权力运用,也就是说,前者通过控制后者的活动条件而指导或控制后者的行动。
因此,对马克思来说,支配并不是一个个人对另一个个人的行动所作的因果决定(即使在涉及奴隶制的强制或强迫劳动的情况下)。
相反,支配是一种社会关系,即代理人之间或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而不是一种作用于物的因果行动。
因为支配包括了依靠一个代理人对另一个代理人的活动的必要条件或必需条件进行控制的强迫,所以,支配是间接运行的。
在第2章的分析之后,活动这个词在这里应该被理解为与生产或劳动有关,更为普遍地讲,也与能动性的发挥有关。
因此,正如我们刚刚看到的那样,主人或领主对奴隶或农奴所行使的权力就来源于前者对后者活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控制。
在奴隶制和农奴制情况下,主人的控制甚至扩展到了对生存条件本身的控制。
然而,应该强调的是,甚至在那里,个人的活动都服从于这种控制,并且个人仅仅被当作生产工具来对待,个人依然是一个代理人,事实上,个人是不能仅仅被归结为一个物的。
因此,马克思(在这样一段话中,他把资本主义的劳动工资制与奴隶制作了比较)写道:
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就像当奴隶觉悟到他不能作第三者的财产,觉悟到他是一个人的时候,奴隶制度就只能人为地苟延残喘,而不能继续作为生产的基础一样。
①
这种支配关系可以被进一步分析为非交互性关系。
所谓非交互性关系,我指的是这样一种社会关系,在其中,一个代理人(或一群代理人)的行动(与另一个代理人或另一群代理人相关)并不等
价于与其(即第一个代理人)相关的另一个代理人的行动。
在主人和奴隶的关系中,非交互性的要素是非常明显的:尽管主人处于对奴隶的支配关系之中,但奴隶并没有处于对主人的支配关系之中,相反,却从属于主人。
而且,奴隶并不是自由地而是在强制之下进入这种关系的,但对主人来说,情况却并非如此。
与此相关的是,奴隶,作为一个奴隶存在,尽管承认主人是一个独立的存在,但是,他却被主人看作不独立的存在。
这种非交互性的社会关系可以进一步被分析为内在关系。
正如我们在第1章中所看到的那样,内在关系就是这样一种关系,即处于这种关系之中的每一个代理人都为这种关系所改变。
因此,在主人一奴隶(或地主一农奴)这种关系中,主人只是在他与奴隶的关系中并通过这种关系才成为主人的,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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