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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正如先前所分析的那样,这种内在关系应该被理解为存在于作为代理人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因此,即使这些个人是通过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来改变的,但从总体上来讲,他们并不会被看作是由这些关系中的个人所构成的。
此外,正如马克思所表明的那样,尽管奴隶或农奴可以被看作并且仅仅被当作生产工具或物来使用,但事实上,他们并不是真正的物,而是被现存的社会关系还原到这一功能水平的代理人。
同样的理解,即把内在关系理解为作为代理人(他们并非全由他们的关系相互构成)的个人之间的关系,这对于从整体上理解前资本主义的社会形式有更深的意义。
也就是说,当这样的社会看起来好像是有机整体的时候,个人只是其中的组成部分,从总体上而言,个人是由他们在这个整体中的地位所规定的。
从马克思的讨论来看,事实上,很清楚的是,和所有的社会形式一样,这个总体本身是构成它的人所采取的行动的社会历史产物。
因此,这样一个社会形式的实在性就是:它是一个构成性的总体,而不是预先给定的总体,而表现为组成部分的个人就是使它得以构成的真正的代理人。
因此,比如说在论述财产形式和生产形式之间的关系时,马克思写道:“这些要素最初可能表现为自然发生的东西。
通过生产过程本身,它们就从自然发生的东西变成历史的东西,并且对于这一个时期表现为生产的自然前提,对于前一个时期就是生产的历史结果。”
①
马克思观点的另一个一般特征(它对于重建马克思的正义概念非常重要)涉及财产的意义。
也许,在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形式的讨论中,马克思已经认识到了这个意义。
在最为一般的意义上,马克思把财产定义为个人与属于他的生产条件之间的关系。
这些条件都是双重的:一方面是土地、原材料等等的自然条件;另一方面是社会条件,即其他个人,以及社会关系的现存形式。
因此,马克思写道:
所以,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
……
这些自然生产条件的形式是双重的:(1)人作为某个共同体的成员而存在;因而,也就是这个共同体的存在……(2)以共同体为中介,把土地看作自己的土地……①
在这一段话中,尽管马克思只明确提到了前资本主义的公共财产形式,但是马克思财产观的一般特征都在这里出现了。
同样,当他说“我们把这种财产归结为对生产条件的关系”
②时,这些一般特征是非常明显的。
马克思还写道:
既然财产仅仅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对于单个的人来说,这种关系是由共同体造成、并宣布为法律和加以保证的),也就是说,既然生产者的存在表现为一种在属于他所有的客观条件中的存在,那么,财产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才实现的。
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这些条件实际上成为的主体活动的条件。
③
显然,从根本上来讲,马克思的财产概念不同于通常的财产概念。
首先,对他来说,财产不是一个物,而是一种关系。
也就是说,财产不是指拥有的对象,而是指包含在占有本身之中的关系。
而且,由于马克思包括在“生产条件”
之中的范围更为广泛,因此,他的财产概念较之通常的财产概念就更为宽泛一些。
因此,正如他所指出的那样,这些(生产条件)是由自然和社会组成的。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根据马克思在第2章和第3章中所讨论的作为对象化的劳动这一概念得到最为清楚的理解。
在那里,劳动活动的条件被看作既包括物质条件,即原材料、土地和过去的劳动活动的产品;又包括社会条件,即其他人以及普遍的社会组织形式。
此外,很清楚的是,对马克思来说,生产条件也包括他所说的主体条件,例如,个人自己的身体、意识、语言、技能等。
整体而言,马克思把财产看作是与生产相关联的。
在《大纲》的开头部分,马克思在讨论生产的一般特征时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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