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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康德强调了这样一点,即先验统觉仅仅是一个逻辑条件,换言之,它仅仅是一个认识论的主体,不能有任何心理学的阐释附加其上。
但费希特认为给予经验基础的逻辑概念产生于现实的主体,或者有限的人类。
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阐发。
一方面,命题“A是A”
是个人认同的判断,它可以在反思中由主体的确证而获得有效性,因为在任何情况下意识的条件都是,主体能够通过反思来达到自我意识;另一方面,主体和断言在判断中被联结起来,认同就在这种判断中被确认。
由此,认同的逻辑关系一定会以一个真实的主体为基础,这个真实的主体将通过心智活动来构造关系。
第一个独断的原则(thetic)是A=A,它所指向的是经验主体的概念。
另外,费希特以此引介了一个与之对照而来的原则(a-ic),也被称为对立的原则。
如果存在意识的话,那么必然存在着被主体意识到了的东西,某种与主体相对立的东西,由此才能有所谓认知。
对立的原则并不能从整合的原则当中推导出来,相应地,费希特进行了一种类现象学的分析。
这一分析类似于前面已经描述出来的那个关于客体概念的推演过程。
至此,我们讨论了由对意识条件的考察而延伸出来的命题与反命题的概念。
现在,费希特放弃了基于意识经验来界定其立场的野心,他指出如果存在一个反题(antithesis),那么必然还存在一个综合(asynthesis)。
正如费希特所指出的那样,分析是发现意义的过程,它倾向于区分事物,而综合则是一个相反的过程,它统一意义,试图让客体趋向一致。
假定主体和客体组成一个标量(sti-ties),费希特认为,反题或者主体与客体之间对立的立场,能够通过一个被设定的相互之间的“可除尽”
(divisibility)而被克服。
在这种可除尽中主客关系的两极通过交互行动而互相限制和界定着对方。
这第三个原理的优势在于它提供了意识得以发生的必要条件,即主体与客体的整合。
在回顾了费希特的三个基本原理之后,我们可以理解费希特提出这些原理的用途所在。
在费希特看来,这些原理的提出不是为了收集逻辑规则,而是为了构造一种作为工具的辩证方法。
这一辩证法在黑格尔的思想当中被重述。
在费希特的辩证法思想中,综合需要反题,反题需要综合。
这个方法通过发展两种可选择的观念或者命题而被应用,两种观念或者命题都是对的,但又彼此互不相容。
进一步考察来看,综合只能是一个显而易见的矛盾命题,它引入了另一个命题,这一命题包含着其他两个命题可以相容的要素。
由此可以引出从一个综合推演到另一个综合的过程。
这种方法论,即辩证法的运用使费希特能够以三个原理为起点推导出整个知识学,在这一推导过程中,会不断地有新的反题被发现,从而引发新的综合。
费希特立即将他的辩证法应用到对意识问题的分析当中。
在此我们不再纠结于具体的细节,我将总结一些相关的要点。
但为了理解这些要点,我们必须铭记于心的是,费希特提出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所依赖的基础是,他同时持有实在论和观念论的立场对意识条件进行合法性的分析。
现在关于意识问题可能会指向某种运动(amove),或许经过反思,人们并不赞同费希特,但这却是费希特展开严格的理论推演过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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