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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费希特后期立场的变化使其思想被纳入从康德到黑格尔的线性发展过程当中,由此他的思想也被错误地视为德国古典哲学转变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似乎他的思想不再具有自身理论的价值。
②
晚期费希特立场演进的复杂性以及其与早期立场的关系等话题为我们呈现出了一种未完成的状态,因此这是一个有趣的理论话题。
尽管这一话题是有趣的,但在此基于对费希特与马克思进行比较的语境,我们必须忽略对晚期费希特思想的研究,因为费希特在这一时期所做出的修正弱化了他与马克思思想的相似性。
①但我还会提及晚期费希特思想当中关于人的某些观点,这些观点与费希特的早期思想具有连续性,因此它们与目前的讨论也具有相关性。
在晚期的著作中,费希特将他对人的观点,即将人视为活动的存在,应用到对各种问题的分析当中,并由此强化了对社会的关注。
在后期的思想中,费希特的基本观点似乎是“人……仅仅成为在群体当中的人”
②。
由此社会性的交互活动的概念进入个体性的概念当中,因为人必须要在社会关系中被思考,不能从其他人类群体中剥离出来。
费希特从多个方面来思考人的社会性。
其中一个要点在于人只能从对他者的意识当中获得对自身的意识,这一点被黑格尔洞察到了。
换言之,自我意识的形成条件在于他者视我为一个人。
由此费希特进一步强调说:人只有在一个社会语境当中才能获得发展。
同时费希特也注意到,如果人能够在个体中获得完全的个人自由,那么既存的国家还需要基本的组织机构。
费希特关于人的观点同样适用于强调在伦理和道德中活跃着的存在。
正如黑格尔随后指出的那样,费希特在两个领域之间划清了界限。
在费希特的立场上,活动的独立形式与实践的形式之间存在着差别。
前者不受任何约束,并对个体的周围环境没有任何必要的影响,因为就其定义而言,这种活动不依赖于经验当中主客体间的关系。
它仅仅在思维中发生。
后者的活动形式发生于隶属个体生存语境的空间当中,同样就其定义而言,这种活动是一种试图拓展人的自由行为之空间的努力。
“权利(right)的概念仅仅应用于在感性世界当中外化自身的活动,但它却不再遵守感性世界的因果关系,它在内心深处隶属于另外一种判断标准,即道德标准的种种规则。”
①
费希特在《伦理学体系》(DasSystemderSittenlehre,1798)当中阐发了他的道德理论。
虽然这部著作带有浓重的康德痕迹,但它却在本质上批判了康德的立场。
在此,正如在其他地方一样,费希特试图给予非体系化的康德观念以体系的形式。
讨论主要涉及的是与道德概念相关的义务(Pflicht)概念。
义务被描述为在道德领域当中通行的抽象观念,但在这一领域之内,义务是首要的推动力。
因此,理所当然,费希特甚至为范畴的绝对命令提供了一个基础和正确的推理。
但我们不能因此忽视在这种对康德立场的重述当中所包含的批判性内核。
我们需要认识到道德行为总是被局限在个体的意识之中,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这意味着形式化的道德并没有也不能有其真实的应用。
由此费希特指出道德的自由只是一个理论的观念,他发现道德的有效性不过就是其概念的因果性的有效性。
因为将道德的影响仅仅局限于个体的自觉意味着剥夺了道德在社会层面的角色。
道德由此成为一个理想性的概念,其意义仅仅蕴含在完美理性的条件之下,而不关心真实的应用。
费希特是基于社会现实的角度来系统地批判康德的道德理论的。
实在论的分析视角以自由的人的关系为立足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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