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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这种相互承认成为可能,被质疑的社会必须要组成一个共同体(Gemeinschaft),在其中人们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自由地结合在一起。
但这个共同体要求我的自由被另一个同等的自由所限制。
换言之,通过相互承认,共同体中的个体产生的相互的自由限制是自我意识的条件。
如果自我意识仅仅在某个特定的社会语境当中是可能的,那么我们有必要去追问这一社会语境是如何可能的。
费希特的回答可以在《封闭的贸易国》(DergeseHa)中找到。
在此他讨论某种理性的社会语境和相互承认的条件,费希特认为这个条件是私有财产。
初看起来,这个回答有些摸不着头脑,在此我们需要指出费希特并非在通常意义上使用“所有权”
(Eigenthum)概念。
我们常常谈论财产权,将其视为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但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财产权”
的术语将意指某些物或者所有物。
相反,费希特的“所有权”
所意指的是一种在某种社会境遇当中活动的权利,特别是隶属某个人的活动的权利“我所描述的指向所有权的权利包含着与活动有关的权利,绝非与事物(Sa)本身有关。”
②为了避免源于经济压力——费希特错误地将这种压力仅仅视为源于国外——对所有权的限制,我们应该封闭商业。
从这一角度来说,经济领域内的问题不再是妨碍个体活动之自由的障碍。
但如果个体活动的权力被经济的封闭所拯救,即保障了个人的所有权,那么由相互的限定带来的自由会将工作转变为近乎愉悦的享受。
费希特进一步看到,当经济的统治消失之后,人的自由时间才会出现,在费希特看来这将是人的天堂。
费希特在“无神论争执”
(Atheismusstreit)之后提出了这一观点,我们相信,他的所谓自由时间意指个人能够在这段时间中教化他们的思想的能力。
尽管在费希特的哲学里,批判哲学的印记随处可见,但可以说他关于理性的社会语境中人的实现的讨论完全源于卢梭。
费希特的《自然法权》先于康德的《永久和平》几个月出版。
的确,在该书的第二版中,费希特指出尽管这两部书存在着诸多相似性,但他的工作更多地关注现实的实践,而康德则更多地关注抽象的理论。
费希特受到了卢梭的影响,特别是其自身关于社会和共同体之间的区分,这一区分完全可以追溯到公意(VolontéGénérale)与众意(Voloous)之间的区分。
①尽管马克思了解卢梭的作品,但马克思对人之实现的讨论的思想源头或许是黑格尔的《法哲学》。
尽管费希特和马克思分别从不同的传统中延伸出理论的灵感,但他们关于人的实现的概念却有诸多共同之处。
马克思的“实现”
概念可以在他著名的但从未被清晰描述的共产主义理论中得以考察。
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并不能给人的发展带来一种可能的安排。
主要的问题在于资本不可避免地趋向于获得不断增长的自发性。
现在,资本借助于生产,依赖于私有制获得自身的存在,因此马克思建议对人类境遇的基本改善需要削弱私有制。
在某种意义上说,这只是一种类似主题的重述。
当我们试图将马克思所预设的这个目的固定下来时,一个困难产生了。
尽管马克思的著作中到处都能显现人的发展在共产主义中的真实可能性,但马克思从未对此提出一个确切的说明,即究竟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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