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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费希特看来,个人的全面发展意味着人的行为要富有道德性,完全的道德状态可以被描述为个人能力的现实化,即其自身的行为要与理性标准相符合。
但理性的自我决定却依赖于相互承认以及与他者相关的自我限定。
尽管这种富有社会性的相互承认还未实现,但它的发生是可以预见的并且是必需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个人发展成为一个真正的个体要依赖于人类之前的所有发展。
马克思提出了相似的讨论,但有一个差异需要注意。
尽管他的思想并不缺乏关于“趋势”
的设想,但就整体而言,马克思并不那么强烈地坚持将历史视为包含着类逻辑的必然性的展开过程。
相较于马克思,费希特更倾向于将历史视为一个类逻辑的过程,在其中进一步发展的条件能够并且必然地要与整个过程相一致。
马克思至少看到与人类发展相关的历史过程有失败的可能,尽管这种可能性并不是马克思愿意看到的,但在马克思的信念当中的确隐含着这一点,即某种社会形式在其发展的动力没有被全部耗尽之前从未消失,资本主义能够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体系,能够抵抗那些试图超越它的所有的努力,这一方面恰恰是马克思从未详尽讨论的。
尽管马克思为我们即将到来的美好生活吹响了号角,但却没有为我们提供任何分析以保证当下的这个阶段即将耗尽,并为未来的发展让路。
另一个差异在于,在马克思的立场中,他强调了与社会变迁相关的阶级。
在其早期的手稿如《巴黎手稿》中,马克思运用了“类存在”
的术语,它所意指的是在资本主义当中没有得到发展的人类潜能。
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马克思认为通过人类的需要,人能够区别于其他生命的形式。
“人类的需要”
自身为了获得满足,要求人类潜能必须存在,为了使其成为可能,社会结构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这一点似乎不证自明。
这一点与费希特是一致的。
所不同的是,在马克思看来,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的转变过程需要有一个具体的阶级,即无产阶级。
这种阶级的分析对于马克思来说至关重要,但费希特的思想却从未涉及。
尽管两者存在着这些不能被忽视的差异,但对于人类潜能的相关论述,两者还是有共同之处的。
这种共同性或可概括为,他们每一个人都区分了潜能的特殊形式与普遍形式,以便证明创造更好的社会境遇是人类的普遍能力,它成为人之为人实现自身潜能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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