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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结果是,“他们的观念是他们时代的统治观念”
,但这种方式为创造留下了空间。
例如,当国王、贵族和资产阶级为了取得统治权而相互斗争的时候,我们找到了一种关于权力分离的理论。
为了理解一种特定的意识形态,我们不得不考虑所讨论的社会更高阶段发生的所有事情——阶级、阶级的派别、制度、权力斗争、分散的利益和集中的利益。
同样必须牢记的是,“观念学家”
自身几乎不会作为其特定阶级或群体的成员而起作用。
其立场的这种超脱性,被传递到对他们所表象的现实的“处理”
上,无论是采取辩护还是谴责。
理论上的冲突与被讨论的实际冲突并非没有关系,但语言表达并不一点一点精确地反映它们所表现的现实。
如果一个革命的群体或阶级的确存在于这个社会中,并抱有一个实践上的最终目的,即通过解决问题,解决现存的矛盾来变革社会,那么这就为革命的观念留下了空间。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意识形态拥有以下特征:
(1)它们的出发点是现实,但是片段性的、部分的现实;意识形态的意识忽略了现实的总体,因为这种意识的条件是被限制和限制性的,而处于这种干涉条件之下的人类意志也无法左右历史的过程。
(2)它们凭借预先存在的表象来折射(而不是反映)现实,这些表象是被统治组织挑选出来并且对他们而言是可以接受的。
从而,旧的问题、旧的观点、旧的词汇和传统的表达模式就开始阻碍社会的新要素以及解决其问题的新途径。
(3)意识形态的表象,其扭曲和被扭曲都不是因为某种神秘的命运,而是历史过程的一个结果。
在这个过程中,这些表象成为一个事实,倾向于构建一个自足的整体,并声称有此权力。
然而,整体包含实践,并且准确说来,正是这个实践被意识形态通过建构一个抽象的、非现实的、虚构的整体理论而扭曲了。
任何一种意识形态中的现实和非现实的程度都因历史时代、阶级关系和特定时刻获得的其他条件而不同。
意识形态是通过推测它所解释和改变的现实来运作的。
它们在体系中达到顶点(理论的、哲学的、政治的、司法的体系),所有这些体系都以落后于实际历史运动这一事实为特征。
同时还必须承认,每一种名副其实的意识形态都以特定的范围和对合理性的现实追求为特征。
马克思和恩格斯研究的一个典型例子,是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的德国哲学。
每一种伟大的意识形态都争取获得普遍性。
对普遍性的要求并没有得到辩护,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例外,即在意识形态作为实现历史利益和具有真正普遍意义的目标的手段的时代,它代表革命的阶级。
中产阶级在取得权力的时期就是这样。
(4)因此,意识形态具有两个方面。
它们一方面是普遍的、思辨的、抽象的;另一方面,它们代表了特定的、有限的和特殊的利益。
为了能够回答所有的问题,解决所有的困难,它们创造了一个关于世界的无所不包的视角。
同时,它也加强了特殊的生活方式、行为模式和“价值观”
(如果我们可以在这里使用这个并没有在马克思著作中出现过的术语的话)。
因此,意识形态忽视了它们与实践的关系这个确切本性——没有真正理解它们自己的条件和前提,也没有理解它们所导致的实际后果。
由于对自己理论影响的忽视,它们既不能理解影响它们的那些原因,也不能理解它们事实上造成的影响;他们回避了现实的“为什么”
和“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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