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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否定了自己的前提。
“持久的革命”
不可避免地在宗教、私有财产和市民社会的要素的复位中告终,就像战争以和平告终一样。
显然,马克思在这里考虑的是激进主义(Ja),但他切中的问题却牵涉甚广。
“持久的”
革命或“总体的”
革命观念引起了马克思的关注,甚至使他痴迷。
他有时候明确赞扬它,有时候又怀疑它。
这里引用的文本是直接反对国家和政治本身的。
历史已经认识到这样的时代,即当持久的革命导致对以前的状态的修复和“去政治化”
的时候,政治生活是如此剧烈,以至于它摧毁了自身存在的条件。
政治国家的成员信奉宗教,是由于个人生活和类生活之间、市民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之间的二元性;他们信奉宗教是由于人把处于自己的现实个性彼岸的国家生活当作他的真实生活。
[8]
马克思的批判直接指向政治生活本身:
宗教在这里是市民社会的精神,是人与人分离和疏远的表现。
政治民主制之所以是基督教的,是因为在这里,人,不仅一个人,而且每一个人,是享有主权的,是最高的存在物,但这是具有无教养的非社会表现形式的人,是具有偶然存在形式的人,是本来样子的人,是由于我们整个社会组织而堕落了的人,丧失了自身的人,外化了的人,是受非人的关系和自然力控制的人,一句话,人还不是现实的类存在物。
基督教的幻象、幻梦和基本要求,即人的主权——不过人是作为一种不同于现实人的、异己的存在物——在民主制中,却是感性的现实性、现代性、世俗准则。
[9]
马克思在一些场合提出了这样的论点,即民主制是与其他国家形式不同的国家形式,正如基督教与其他宗教的不同一样。
基督教将人置于顶峰,但这个人是异化的人。
与此相似,民主制将人置于顶峰,但这个人也是异化的人,不是现实的、充分发展了的人。
为什么?因为民主制是一个政治的国家。
马克思对“人权”
的批判采取了类似的方式。
他评论道,人权是与公民权相区分的。
但是作为不同于公民的人是什么呢?无非是市民社会的一个成员而已。
为什么市民社会的人被称为纯粹的“人”
?为什么他的权利被称为“人权”
?对此该作何解释呢?
所谓的人权,不同于公民权的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就是说,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是人作为孤立的、退居于自身的单子的自由。
……自由这一人权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
这一权利就是这种分隔的权利,是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
[10]
马克思接着说,人权在自由方面的实践运用,就是他的私有财产权,因此是按自己的意愿享受和分配自己财产的权利,不需要考虑他人,与社会无关。
这是利己的(self-i)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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