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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说:“原初状态……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12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问题是:第一,任何人都无法摆脱置身其中的社会关系,从而不可能不受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影响。
第二,由于所处其中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不同,所以,人与人之间不可能是绝对平等的。
第三,这种“道德人”
是(也只能是)一种抽象的人,充其量不过是罗尔斯自己的一种假设。
他本人也承认这一点:“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也并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1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可见,罗尔斯的“道德人假设”
与斯密的“经济人假设”
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一种抽象人性论。
并且,这种抽象人性论可谓影响深远而广泛,就连竭力为历史唯物主义辩护的G.A.科恩也自觉不自觉地陷入其中,因为在他看来:“资本主义并没有发明贪婪和恐惧,它们植根于人的本性”
;并且,“每一个人都既具有自私的倾向,也具有慷慨的倾向”
。
([英]G.A.科恩:《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段忠桥译,44、58~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这里的漏洞是明显的,如果人性是自私和贪婪的,何以有慷慨的倾向呢?如果自私和贪婪是人的本性,慷慨不就是一种有违于人性的事情吗?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08、107、10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33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31]马克思指出:“资本诚然可以脱离单个资本家,但不能脱离与工人本身相对立的资本家本身。
同样,单个工人也可以不再是劳动的自为存在;他可以通过继承、偷窃等等得到货币。
但是,这时他就不再是工人了。
作为工人,他只是自为存在的劳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26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2]孟德斯鸠指出:“没有一个词比自由有更多的涵义,并在人们意识中留下更多不同的印象了。”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15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为人们耳熟能详的,如以赛亚·伯林对“消极自由”
和“积极自由”
的区分,前者指的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
或“不受别人阻止地做出选择”
,后者指的则是“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
,即“成为某人自己的主人”
。
([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189、200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就消极自由而言,不受阻碍和限制地行动,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因而是虚幻的事情。
因为,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既是能动的存在物又是受动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
马克思说:“人双重地存在着:从主体上说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从客体上说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8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就积极自由而言,在现象具体(即个体)层面,自己作主和自我决定当然是可能的和现实的,而在本质抽象(即社会整体或总体)层面,这种自主性和自决性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再如,邦雅曼·贡斯当对“古代人的自由”
和“现代人的自由”
的区分:“古代人的目标是在有共同祖国的公民中间分享社会权力:这就是他们所称谓的自由。
而现代人的目标则是享受有保障的私人快乐;他们把对这些私人快乐的制度保障称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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