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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政治制度”
或“政治”
,就是以“权威性资源”
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制度类型;与此不同,所谓的“经济制度”
或“经济”
,就是以“配置性资源”
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制度类型。
吉登斯把“私有财产”
和“资本雇佣劳动”
关系都划归“配置性资源”
,并认为:“所有社会都存在符号、政治、经济、法律压制四种制度性因素。”
[31]
马克思是如何界定“经济”
的呢?他说:“经济,即生产过程本身”
[32];同时又指出:“一般生产过程”
是“不带有任何特殊经济规定性的生产过程”
[33]。
就是说,一般生产过程不具有经济规定性,不属于经济范畴。
这是因为,生产过程不等于“劳动过程”
,前者由于包含了人与人之间发生的权力关系即生产关系,所以,能够把不同的社会形态区别开来,呈现它们的差异和个性;后者则由于不包含这种权力关系,所以不足以区分不同的社会形态,体现的只是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共性。
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一般”
,指的就是不同于“生产过程”
的“劳动过程”
。
可见,赋予生产过程以特殊的经济规定性的,是也只能是作为权力关系的生产关系,对此,马克思讲得非常明确:“这种社会生产的关系,我们恰恰就称之为经济关系。”
[34]因此,在马克思看来,离开生产关系,就不存在经济,就不具有经济规定性。
相较之下,吉登斯对“经济”
和“经济制度”
的理解要宽泛得多。
其二,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阈,坚持生产力和经济的决定性或首要性,是马克思的一贯立场,并不存在吉登斯所说的不一致和矛盾。
在《形式》中,马克思讲:“劳动主体所组成的共同体,以及以此共同体为基础的所有制,归根到底归结为劳动主体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而和该阶段相适应的是劳动主体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和他们对自然的一定关系。
直到某一点为止,是再生产。
然后,便转入解体。”
他还说:“共同体以主体与其生产条件有着一定的客观统一为前提的,或者说,主体的一定的存在以作为生产条件的共同体本身为前提的所有一切形式(它们或多或少是自然形成的,但同时也都是历史过程的结果),必然地只和有限的而且是原则上有限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
生产力的发展使这些形式解体,而它们的解体本身又是人类生产力的发展。”
[35]在此,马克思的意思很明确,生产力的发展既决定着劳动共同体,也决定着以此为基础的所有制;既决定着它们的再生产,也决定着它们的最终解体;既决定着劳动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决定着他们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同时,生产力的这种决定作用,既适合于古代社会的劳动共同体和所有制,同样适合于人类社会往后的变迁。
就此,马克思从财富积累的角度指出:“随着财富的发展,因而也就是随着新的力量和不断扩大的个人交往的发展,那些成为共同体的基础的经济条件,那些与共同体相适应的共同体各不同组成部分的政治关系,以理想的方式来对共同体进行直观的宗教……个人的性格、观点等等,也都解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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