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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4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16]参见王峰明:《马克思“生产方式”
范畴考释——以〈资本论〉及其手稿为语境》,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4)。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4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18]在“所有制形式(Formeums)”
一语中,与“Eigentum”
对译的汉语词主要有三个,即“所有制”
、“所有权”
和“财产”
。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讲:“财产关系”
只是现存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4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以此来看,财产或财产关系是法律—政治层面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则是经济层面的财产关系;如果说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是一种内容,那么,财产关系就是它的法律—政治形式。
就其是一种法律—政治关系而言,把“Eigentum”
译为“所有制(度)”
并无不妥,因为在西方语境中,“制度”
所指的就是像法律这样的正规规则,以区别于习俗、道德等非正规规则。
但若将之译为“所有权”
则有混淆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之虞,因为作为生产关系,它是一种“所有权(力)”
,而作为法律—政治关系则是一种“所有权(利)”
。
显然,马克思不可能立足于法律关系和政治关系把握社会形态的本质及其变迁规律,在他那里,“Eigentum”
所表示的,就是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Formeums”
所表示的,就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力),即生产关系的各种具体形式;在广义上,它还包括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力),即狭义的分配权(力)。
[1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2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6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9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5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07、897~8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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