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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03、9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8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在谈到自耕农时,马克思讲:“决不要忘记,甚至农奴,不仅是他们宅旁的小块土地的所有者(虽然是负有纳租义务的所有者),而且是公有地的共有者。”
一些人指责马克思的论述是前后矛盾的。
其实,结合马克思随后的一段论述:“农民对土地享有和封建主一样的封建权利”
;尽管如此,在原始资本积累时期,“同王室和议会顽强对抗的大封建主,通过把农民从土地……上强行赶走,夺去他们的公有地的办法,造成了人数更多得无比的无产阶级”
。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24~82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笔者以为,马克思的论述是在两个不同层面进行的。
在法律关系和政治关系层面,农奴—农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利),因而既是土地的所有者,也是土地的占有者;但在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层面,农奴—农民仅拥有对土地的占有权(力),而没有所有权(力),因而只是土地的占有者,而不是土地的所有者。
用马克思的话说,前者是法律上或名义上的所有权(利)和所有者,后者则是事实上或实际上的所有权(力)和所有者。
在自耕农这种劳动者的个体私有制中,这两种含义的所有权和所有者才获得了统一。
因为,与农奴这种“隶属农民”
不同,自耕农是“一个对自己耕种的土地取得完全所有权的独立农民”
。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23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8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译文有改动。
[31]KarlMarx,DasKapital,DritterBazVerlag,1966,S.798;KarlMarx,Capital,Vol.Ⅲ,NewYork,IionalPublishers,1967,p.790.
[3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8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在此,马克思针对的是“权力关系”
或生产关系,而非“技术关系”
或“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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