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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二者的这一区别,马克思指出:“劳动本身,无论是奴隶形式的,还是农奴形式的,都被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列为一类,即与牲畜并列,或者是土地的附属物。”
[46]这就表明,奴隶是与牲畜并列的另一种“物”
,他并不是作为“我—主体”
同生产资料发生关系;与此不同,农奴只是土地的附属物,他本身并不“是”
物。
奴隶是“第三者的财产”
[47],因而可以作为商品拿到市场上交换;农奴则不然,他虽然不能离开土地自由流动,但他本身却不是任何人的商品和私有财产。
因此,既要看到奴隶和农奴、奴隶制和农奴制在外在形式上的共性,又要看到它们各自所具有的内在本质的差异和个性;既不能用本质差异和个性否定形式上的共性,也不能用外在形式上的共性否定本质差异和个性。
否则,就会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那样,抓住表面的共同点,全然无视存在于深处的本质差异,把资本关系与其他经济关系混为一谈,从而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然化、永恒化和绝对化。
上述分析表明,在考察和研究现实社会历史时,决不能无视和抹杀生产方式的历史差异,拿了一般本质去随心所欲地“套”
现实社会历史。
何谓“套”
?马克思说:“一旦在我们面前出现某种具体的经济现象,决不能简单地和直接地用一般的经济规律来说明这种现象。”
[48]不顾具体的历史环境和条件,无视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简单地和直接地用一般本质和规律去解释、说明现象,这就是一种“套”
。
在思想史上,柯瓦列夫斯基用封建主义的一般本质和规律去套印度社会,结果把封建生产方式与亚细亚生产方式混淆了。
对此,马克思评论道:“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义的,罗马就是证明)和荫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认为这是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
其实这是错误的。
因为第一,“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
。
就是说,印度并没有农奴制,但就其早期存在形式而言,农奴制是封建社会的必要条件,没有农奴制就没有封建主义和封建社会。
第二,“至于说封建主(执行监察官任务的封建主)不仅对非自由农民,而且对自由农民的个人保护作用(参看帕尔格雷夫著作),那么,这一点在印度,除了在教田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很小的”
。
就是说,在印度并不存在普遍的封建主与农民的人身保护关系,而这一点也是封建主义和封建社会的重要特征。
第三,“罗马—日耳曼封建主义所固有的对土地的崇高颂歌(Boden-Poesie)(见毛勒的著作),在印度正如在罗马一样少见。
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贵族性的,就是说,土地并非不得出让给平民!”
[49]就是说,在印度并不存在象征封建主义的贵族对土地的垄断,也不存在以此为基础的对土地的讴歌和赞美。
在此,马克思所要说明的,并非像一些人所理解的那样是封建主义仅限于西欧[50],而是不能把“封建主义”
与“亚细亚生产方式”
混为一谈,用西欧封建主义去乱套其他国家、地区和民族的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从而把科学理论变成非科学的药方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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