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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马克思并没有用价格去解释价值,更没有把价值归结为价格。
从价格向价值深入的过程,是剥离现象的过程,是借助于抽象思维把握本质的过程。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这一现象学方法,是琼·罗宾逊和诸多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无法理解的。
3.以上是对商品价格与价值之间在“质”
的层面的关系的说明,而在“量”
的层面二者又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马克思认为,“随着价值量转化为价格”
,商品的价值量与社会劳动时间之间的“必然的关系就表现为商品同在它之外存在的货币商品的交换比例。
这种交换比例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在一定条件下,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
可见,价格和价值量之间的量的不一致的可能性,或者价格偏离价值量的可能性,已经包含在价格形式本身中”
。
[36]这表明,就不同商品现实的每一次交换而言,价值量与表现价值量的价格往往并不一致。
这是因为,既然说现象是对本质、价格是对价值的反映和表现,现象偏离本质、价格偏离价值就是一种常态,就具有必然性,而现象与本质、价格与价值之间的一致反而成为一种偶然的巧合和结果。
因此,马克思说:“价格和价值的差别不只是像名和实的差别;不只是由于以金和银为名称,而是由于价值表现为价格运动的规律。
但是它们不断地不同,从来不一致,或者只是在完全偶然和例外的情况下才一致。
商品价格不断高于或低于商品价值,商品价值本身只存在于商品价格的上涨和下跌之中。”
[37]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价格与价值无关,商品的价格可以摆脱其价值而任意变动。
马克思指出:价格与价值量的不一致,“这并不是这种形式的缺点,相反地,却使这种形式成为这样一种生产方式的适当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规则只能作为没有规则性的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规律来为自己开辟道路”
[38]。
这就是说,价格与价值量的不一致,价格对价值的偏离,是商品生产这种特殊的生产方式最恰当的表现形式。
从个别的和局部的每一次交换来看,商品价格总是会偏离其价值量;但是,从商品交换的“整体”
和“趋势”
来看,商品价格与其价值量又是一致的;个别和局部上存在的偏离、不一致和无规则,并不排斥整体和趋势上存在的约束、一致和规则。
马克思说:“商品的价格即商品价值量的指数。”
[39]这里,“指数”
所表达的,一方面是价格的变动,是价格与价值量的不一致;另一方面就是价格变动的范围和限度,价格的变动要受到限制,这使得价格在整体和趋势上与价值量保持一致。
马克思的现象学方法表明,本质决定现象,商品价值决定价格,相反的关系并不成立。
在时间维度上,这是一种趋势决定,而不是片断决定;在空间维度上,这是一种整体决定,而不是局部决定。
前者表现为,同一种商品的价格总是围绕着其价值波动,从总的趋势来看,这种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量是一致的;而后者则表现为,一种商品的价格在何种程度上高于或低于其价值量,同时必然会有另一种商品的价格以同样的程度低于或高于其价值量,而所有商品的总价格与其总价值量是一致的。
只有弄清楚马克思的现象学方法,才能正确理解商品的价格与价值之间在量的层面存在的这种关系。
以此来看,琼·罗宾逊的下列观点的偏颇是显而易见的,她认为,从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中,可以“进一步推进为,通常情况下,商品按照与……价值成比例的价格进行交换”
,因此,“马克思接受了所有的商品都按照与自身价值成比例的价格进行交换的信条”
。
[40]而实际上,商品按照与其价值量成比例的价格进行交换,并非“通常”
的情况,而是一种偶然和例外。
这再一次证明了,与诸多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一样,琼·罗宾逊根本不理解马克思的现象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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