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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得到充分实现和体现;[25]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主导性规律是“价值增殖”
规律或利润规律,价值规律要服从利润规律,所以其作用是很小的。
马克思讲:“‘直接的’价值规定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的作用是多么小。”
[26]正因为价值规定和价值规律的作用有限,所以,社会劳动的按比例分配往往难以实现,保证商品生产和交换顺利进行的各种比例关系总是遭到破坏,爆发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致使经济运行大起大落也就在所难免。
由此便不难理解,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一切平衡都是偶然的,各个领域中使用资本的比例固然通过一个经常的过程达到平衡,但是这个过程的经常性本身,正是以它必须经常地、往往是强制地进行平衡的那种经常的比例失调为前提”
[27]。
因此,即使撇开劳动分工的情况不谈,单是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与商品生产的关系来看,也存在着两种性质不同的私有制和两种性质不同的商品生产,一种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
,另一种则是以他人劳动为基础的“大私有制”
;与前者相联系的是“简单商品生产”
,与后者相联系的则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
。
由此决定,必然存在着两种性质不同的市场和市场逻辑,一种是基于简单商品生产的市场和市场逻辑,另一种则是基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市场和市场逻辑。
马克思对詹姆斯·穆勒曾有这样的评价:“经济学辩护论者的方法有两个特征。
第一,简单地抽去商品流通和直接的产品交换之间的区别,把二者等同起来。
第二,企图把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归结为商品流通所产生的简单关系,从而否认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矛盾。
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
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本质区别,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
[28]这种评价同样适合于张维迎。
尽管说市场和市场逻辑为不同的生产方式所共有,但是,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中,市场和市场逻辑却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内容。
3.简单商品生产的市场逻辑是什么?
张维迎对市场和市场逻辑的描述,极易使人想起马克思的一段话:“只有当个人B用商品b为个人A的需要服务,并且只是由于这一原因,个人A才用商品a为个人B的需要服务。
反过来也一样。
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
[29]但遗憾的是,这种所谓的“市场逻辑”
并不属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而是属于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
从这种市场逻辑中可以看出,“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因为,从主体方面看,他们都是商品的所有者和交换者,他们具有同样的规定,或者说“他们处在同一规定中”
。
“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
从对象方面看,“他们所交换的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是等价物,或者至少当作等价物”
。
作为等价物,“它们不仅相等,而且确实必须相等,还要被承认为相等”
。
[30]不仅如此,马克思认为:“除了平等的规定以外,还要加上自由的规定。”
因为,“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格。
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格这一法的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
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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