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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强调的辩证法的“理论根基”
[4],包含两层基本含义:一方面,它是指辩证法作为一种理论系统所包含和悬设的“本体论许诺”
。
按照奎因的观点,任何一个理论系统,总是伴生着一种“本体论的许诺”
,它总是与理论体系内在地、不可分离地联系在一起[5],辩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理论言说,同样蕴含着特殊的“本体论的许诺”
。
作为一种理论系统,它与“本体论的许诺”
总是一同出场并一同显现,这是包括辩证法在内的任何一种理论系统都具有的内在本性。
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指在理论本性上,辩证法是一种既与形式逻辑的、工具性的方法论有着重大区别,也与知识性的认识论有着本质不同的理论形态,它是一种与“真理的内容”
即“本体”
密不可分的“内涵逻辑”
。
因此,辩证法在理论本性上是一种“本体性”
的理论[6],与其相应的本体论基础乃是一体的两面,二者是完全统一的[7],或者说二者是同时“在场”
的:“辩证法”
是其“本体论”
内容的内在展开,“本体论”
是一种被辩证地理解了的“本体”
,“本体论”
构成了辩证法得以立足和生成自身的载体和依托;辩证法是根植于这一载体和依托所展开的关于这一载体和依托的思想逻辑,是植根于其相应的本体论基础之上的辩证法,本体论是一种辩证的本体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阐释、内在循环的关系,因而是须臾不可分离的。
离开其相应的本体论基础,辩证法就将失去其“真理内容”
,成为无本之木,沦为纯粹形式化的“外延逻辑”
;就将失去其“内在限制条件”
,失去赖以存在的依托,成为飘浮无据的任意化的概念游戏(这种本体论根基,将构成本书后面详细论述的主体内容)。
辩证法理论根基的上述两层含义蕴含着如下两重十分重要的思想旨趣。
第一,它表明,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理论根本不是一种工具性、技术性和策略性的“方法”
,而是一种与其“本体论”
基础息息相关的“真理”
。
因此,辩证法的理论任务与其说是“方法论”
的,毋宁说是“本体论”
的。
谈论“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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