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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同时意味着其相应的以本体论为载体的“一同在场”
和“同时托出”
。
倘若离开这一点,把辩证法从其本应“同时在场”
的本体论基础上孤立地剥离开来,视辩证法为一种纯粹的、操作主义意义上的工具性“方法”
,而遗忘其本体性的“真理”
本性,那么,这无异于宣告辩证法的死亡,辩证法沦为“变戏法”
的命运必将无可避免。
在此意义上,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这一名著中所提出的问题,在此也是极为恰切的:究竟是“真理”
,还是“方法”
?对于辩证法而言,这是一个“性命攸关”
的问题。
第二,它表明,哲学的本体论根基划定了辩证法理论有效性的“边界”
,在哲学的本体论问题这一边界之内,辩证法是有效的。
而在此边界之外,它并不拥有合法的“话语权力”
,并不具有“放诸四海而皆准”
的思想合法性,更不具有足够的思想正当性,来对其他领域和其他学科“发号施令”
。
这也就是说,辩证法的理论正当性是有其内在的“限制条件”
和“适用范围”
的,它只有在哲学的本体论问题上才是有效准的,只有在哲学的“本体论”
视域里才是合法的。
或者说,哲学的本体论视域构成其固有的意义空间,在此之外的其他领域,辩证法并没有“不可置疑”
的解释力。
在此意义上,辩证法的适用范围是有着严格的边界的,跨越边界,认为辩证法可以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领域和问题,都无异于宣告辩证法乃是无意义的虚妄之说。
因此,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理论根本不是一种到处可以套用的、无条件的现成公式,而是一种受内在的“条件限制”
约束的“有限”
性理论。
任何僭越的行为,都必然潜藏着使辩证法堕落成“变戏法”
的危险。
从上述观点出发,我们认为,长期以来,在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研究中,辩证法恰恰失去了上述至关重要的“真理”
性质,失去了必要的“边界意识”
,以及对其“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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