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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知性逻辑所形成的这种概念对于保证我们认识的“确定性和坚定性”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话,那么,“实体性”
思维方式则进一步要求把这种抽象概念设计为独立存在、无须外求、自因自果的孤立实在,并使之被夸大为整个世界存在之为存在的最高根据和原理。
这一最高根据和原理也就是世界的“本体”
。
以这种抽象概念为根据,它“认为思维的规定即是事物的基本规定,……认为抽象的孤立的思想概念即本身自足,可以用来表达真理而有效准。
……以为只须用一些名词概念[谓词],便可得到关于绝对的知识,它既没有考察知性概念的真正内容和价值,也没有考察纯用名言[谓词],去说明绝对的形式是否妥当”
[14]。
在此意义上,实体化思维方式就是黑格尔所称的“形而上学”
的思维方式,或者说就是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等现代哲学家们所称的“实体本体论”
的思维方式。
实体化思维方式作为知性思维方式的极端化,是直接与辩证法的思维方式相对立的。
知性思维方式虽然与辩证法思维方式有着很大不同,但是,这并不否认它在一定的范围里具有毋庸置疑的重大合法性。
知性思维方式在运用知性逻辑的方式进行认识时,能保证我们的思想具有“坚定性和确定性”
,使我们“对每一思想”
都能“加以充分确切的把握,而决不容许有丝毫空泛和不确定之处”
(现代科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正有赖于对它的成熟运用)。
所以,知性逻辑的理解方式虽然与辩证法有着很大区别,但它与辩证法并不完全对立(二者只是各有边界,各有其用),因此,它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里拥有其存在的巨大合法性。
但与此不同,“实体化”
的理解方式不仅仅停留在其边界之内,它要完全把形式逻辑的规律加以绝对化和极端化,并把它无限地夸大为世界的最高真理和唯一本质。
可见,实体化理解方式除了有形式性、抽象性和外在性等这些知性思维方式的特征之外,还企图把知性思维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的规律,无限地推广为整个世界的本质性普遍规律,因而它更进一步具有了“独断性”
“教条性”
和“绝对性”
等特征。
通过上述对知性思维方式和实体化思维方式的考察,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二者都是与辩证法有着重大区别的、具有异质性的思维方式。
十分不幸的是,在历史上,我们在理解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理论时,所运用的恰恰是这种与辩证法的理论本性有着根本区别的知性化和实体化思维方式,我们对“知性思维”
与“辩证思维”
二者的不同适用领域缺乏最基本的边界意识。
如此理解辩证法,便会导致辩证法的“形式化”
“抽象化”
“外在化”
和“工具化”
;而以实体化思维方式来理解辩证法,如同说“方的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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