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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在者,而是一种在生命活动中展开自身“存在”
,并领悟和通达自身“存在”
的存在者。
人能在实践活动这一本源性的生存活动中展开并实现对自身存在的领悟,就是人区别于其他“现成存在者”
的关键之处。
具体来说,一方面,人之所以能把自身的生命活动作为其“意志和意识的对象”
,能够把自身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
,是因为人的生命活动是与人的“自我意识”
和“类意识”
相联系的。
“类意识”
是指人作为人所具有的共同的归属感和互赖性,实质就是指对人的社会关系本性的意识。
它使人类有可能根据相通的标准来认识人的共同活动,即把人类事业视为人类共同参与、创造和分享的事业。
但“类意识”
必须以人的“自我意识”
为前提。
在此,“自我意识”
并非笛卡尔的“我思”
或康德的“知性统一”
这种认识论的含义,而是指在生存实践活动的展开中,人能够领会到自身总是通过生存实践活动,处于与他人不断交往的社会关系当中,领会到自身的“生存活动”
与他人“生存活动”
的“共在”
关系。
可见,在这里,“自我意识”
与“类意识”
完全是内在统一的。
正是这种统一,使人有可能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有可能使人在生存实践活动中把自身生命活动作为其“意识和意志的对象”
。
另一方面,人的生命存在和生命活动之所以能够成为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对象”
,能够把自身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
,还因为人能够在对象世界中领会和检视自身存在。
在马克思看来,人是以感性的生存实践活动作为自身本源性存在方式的存在物,“说人是肉体的、有自然力的、有生命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这就等于说,人有现实的、感性的对象作为自己本质的即自己生命表现的对象;或者说,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
[48]。
人首先通过生命活动,把自身的本质力量外化或对象化到感性对象上面,然后在感性对象中“直观”
和领会自身的存在。
通过这种对感性对象的自我直观和自我领会,人真正成了有意识的、人化的自然存在物,人的生命活动也成了自由自觉的、历史性的生命活动。
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才说:“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生成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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