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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人在本性上是自由的存在物,人就是“自由”
本身。
“自由不是别的,而是与自身同一,自己规定自己的原则;而经验的原则、自然界,则不是由自身规定,而是由其它的东西规定的。”
[31]
自由是人的本性,但自由并不是一种现成的给予物,自由必须通过人的努力追求才得以不断实现。
因此,“自我规定自我”
对于人而言是一种呼唤和要求,它召唤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达到和实现自由。
即是说,自我要充分实现自身,就不能满足于直接性的自我同一。
而是要求一种自我反思的自我同一。
为此,费希特进一步提出了知识学的第二、第三个原理:“自我设定非我”
和“自我设定自我和非我”
。
自我通过自己的行动把自己对象化,创造一个与自我互相限制的“非我”
。
“非我”
本来是自我的创造物,但一旦被“自我”
建立起来,就成为对“自我”
的自由本性的限制。
因此,为了实现自由,“自我”
必须进一步克服这种限制,使“自我”
外化的产物,即“非我”
重新返回自我。
自我克服非我,实现与自身的统一的过程并不是一劳永逸和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无尽的追求进程。
人永远达不到绝对地与自我同一,自我与非我的相互限制是永远存在的。
但人的使命就是不断地在限制中超越限制,不断地超越“非我”
对自由的限制和阻力,不懈地追求和争取自由。
可见,在费希特那里,“自我设定自我”
这种自我同一的自由状态对于人来说永远代表着一种自由的呼声,它召唤人们不断地克服自我的限制,去成为人自身,即成为自由的人。
自我的发展就体现在不断超越非我的限制以回归自我的辩证历程之中,“自我—非我—再不断返回自我”
,人类的历史就是这样一部不断摆脱束缚,争取自由的辩证历史。
非常清楚,费希特的全部辩证法思想以“自我”
及“自我”
的辩证运动作为载体和根基,所要表达的一个最根本的主旨,就是对人的自由进行阐释,为人的自由进行辩护。
“自由精神”
构成了其辩证法思想的本质精神,“自由哲学”
是费希特的“知识学”
的深层底蕴。
离开这一点,将无法理解费希特的辩证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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