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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辩证法的核心观点的话,那么,康德对人性“矛盾”
的洞察便构成了理解康德的辩证法思想,乃至其全部哲学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关节点。
更重要的是,从康德对人性“矛盾”
的揭示和阐释中,我们可以看到,他的辩证法思想始终是与“人是什么”
这一根本问题联系在一起的。
其根本旨趣在于揭示和把握人在世界中的地位,彰显和确立人的生命价值和生命自由。
国内哲学界在讨论康德的辩证法思想时,一种颇为流行的看法是把他的辩证法思想局限在《纯粹理性批判》的“先验辩证论”
中,并由此把他的辩证法定性为“消极辩证法”
,认为康德的辩证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他揭示了思辨理性的僭妄及由此所导致的二律背反上。
但康德只看到了矛盾的否定性结果,把矛盾或二律背反视为理性的“污点”
并因此对它予以消极地否定,因此康德的辩证法是“消极的辩证法”
而不是“实在”
的或“积极”
的辩证法。
这种看法无疑是有其合理性的,但其不足在于,没有看到康德对“矛盾”
的揭示绝不限于“认识”
领域,而是贯穿在真、善、美等各个人性向度,覆盖整个人的存在领域。
因而理解其辩证法思想,必须把它置于康德的整个哲学思考之中,尤其必须把它置于他毕生的终极关怀——“人是什么”
这一核心主题上来[29]。
康德之后的哲学家主要从《纯粹理性批判》的“消极辩证法”
出发来解读康德的辩证法,并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辩证法思想。
他们缺乏康德理解问题时所特有的边界意识,所具有的对人性丰富性、复杂性和多重性的深刻洞察和自觉意识,缺乏康德对传统形而上学理论范式内在缺陷的洞察力和批判精神。
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其辩证法思想与对人生命自由的阐发和追寻是内在联系在一起的,甚至可以说,人的“自由”
构成了其辩证法思想的拱心石。
费希特认为自己迫切的理论使命就是要消除康德因承认“自在之物”
的存在而导致的二元论。
他认为这种二元论等于承认了人的受动性和有限性,是对人的自由的严重限制,因而是严重违背人的使命的。
在《论学者的使命》中,他指出,全部哲学,全部人类思维和学说,其目的无非只是回答,一个最后和最高的问题:一般来说的人的使命是什么,他用什么办法才能最可靠的达到这个目的,我想在我的公开讲演中加以回答的那个问题,乃是任何哲学研究的最后的课题,就像最初的课题乃是一般来说的人的使命是什么。
而人的使命,就是人“凭仗自己的存在力量,全部不受身外一切的控制,绝对地以自身而凭自己存在着;……人是永恒的,独自地靠自己的力量而存在”
[30]。
也就是说,人的使命在于摆脱外在自然的束缚,以获得精神的解放,达到彻底的自由境界。
因此,费希特的知识学所确定的第一个也是最高的原则就是“自我规定自我”
。
“自我规定自我”
所要表明的是,人就其本性而言是自己的规定者,人自己就是自己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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