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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论及欧洲中世纪时,他论述道:“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
[5],“在中世纪,财产、商业、社会团体和每一个人都有政治性质;在这里,国家的物质内容是由国家的形式规定的”
[6]。
传统社会结构所具有的上述特点,所反映的正是传统社会人们所特有的生存方式的性质。
马克思曾说过,前现代社会人们的生存状态是以“人的依赖关系”
为其特质的,共同体拥有超越于个人之上的绝对权威外,个人完全依赖于共同体而彻底失去其独立存在的空间。
上述“同质性”
或“未分化”
的社会结构正构成了传统社会人们所生存于其中的基本环境。
身处于这种社会结构之中,个人除了屈从于共同体的绝对权威外,不可能有任何自由的选择余地。
任何时代的“价值观”
的存在状况都不是世界之外的抽象存在,受制于传统社会人们的生存状态和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在传统社会中,“价值观”
的存在必然会具有如下特点:
(1)一致性。
同质的、未分化的社会结构内在地需要一种把社会成员凝聚和结合起来的“黏合剂”
,需要一种统一的精神力量来协助政治力量实现社会整合,而价值观正承担着这样的使命。
现代社会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迪尔凯姆曾把承担这一使命的价值观称为“集体意识”
,在他看来,以“机械团结”
为特征的传统社会,需要一套稳固的,且被共同体所有成员共同持有的价值情感和信仰,只有依靠此种一致性、集体性的价值信念,整个社会才得以维系着同质社会的机械有序性。
马克思也曾指出,封建社会的封建主总把自己的价值观予以普遍化,使之成为整个社会必须无条件遵循的“公德”
,从而作为维持其统治权力的重要手段。
(2)唯一性。
为了有效维持整个社会的机械整合,传统社会只能允许一种价值观是“合法”
的,因此,它严禁任何别的价值观存在并向主流价值观提出挑战,要求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无论是政治生活,还是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无论是社会的公共生活,还是个人的私人生活,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这种唯一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规范。
(3)强制性。
为了实现价值的社会整合功能,社会总是利用强制性手段来保证价值得到普遍的遵守,如果有谁违背,将作为“越轨”
行为受到严厉惩罚。
迪尔凯姆指出,在传统社会里,所谓“犯罪”
,就是指某种行为破坏了社会成员所“普遍赞同”
的价值情感;所谓“惩罚”
,对于罪犯来说,就是对其违犯价值性的“集体意识”
的赎罪,同时也是社会对他的一种报复行为,“我们欲报复的,亦即罪犯所须赎过的,是他对于价值的暴行”
[7]。
上述特点充分表明,在传统社会结构的条件下,“价值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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