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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否则,他就要被排除在“价值”
之外而成为整个社会的弃儿。
黑格尔曾这样描述这种状况:“共体只能通过压制这种个别性来保持自己,而且,因为个别性精神是共体的本质环节,所以共体实际上也在制造个别精神,因为它通过它采取的高压态度就把个别性精神造成为一种敌对原则。”
[19]这表明,在这种状态下,所谓“价值共识”
在实质上只不过是共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性,实现社会整合的工具。
对每一个生命个体而言,“价值共识”
意味着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外在规范,它与个体的自由生命是相异化的,是个体生命必须放弃自身而无条件服从的异己力量。
简言之,在此阶段,“价值共识”
与人的个体生命处于敌对状态之中。
很显然,与上述第二种情况相适应的是我们在前面着重分析的现代社会阶段。
在此阶段,现代人生存方式与现代社会结构的转型,导致了“价值分化”
,并由此使“价值共识”
成为一个问题。
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对于人的生命发展来说,“价值分化”
所带来的效应是双重的和辩证的:一方面,它使个体生命从前现代社会“硬性”
的“价值共识”
的强制性束缚中摆脱出来,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生命自由空间,个体独立的人格因此而得以确立;另一方面,它又导致了价值观的完全私人化,从而使个人的生命失去了一切必要的普遍性和公共性的约束。
诚如黑格尔所言,这种完全生活在“公共性的丧失”
中的个体只能是“偶然性的个人”
,“个人法权既没有结合于一般个体的一种更为丰富或更强有力的特定存在,又没有结合于一个普遍的活的精神”
[20],“当初管制它并把它约束在自己的统一体性里的那个精神已经瓦解,已不复存在了。
——因此,个人的这种空虚的一,就其实在性而言,乃是一种偶然的特定的存在,一种无本质的运动和行动,它不会有持续存在的”
[21]。
完全丧失公共性约束,失去“价值共识”
规范,使个体间的意义共契瓦解,社会的公共生活所需要的价值缺位,个体生命将因此成为孑然一身的“孤家寡人”
而无所安顿。
以上是“价值共识”
已经经历过的两个历史阶段。
可以看出,在这两个阶段,“价值共识”
与人的生命发展之间始终存在着一种深层次的内在矛盾。
在前现代社会,“价值共识”
由于其“一元性”
“绝对性”
、强制的“公共性”
等特性而成为个体生命自由的异在力量,而在现代社会,“价值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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