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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予以领会和把握,这种“理论逻辑”
不能是传统形而上学的“知性逻辑”
,而只能是辩证法。
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理论本性就是关于“人的存在”
的“诠释学”
和“内涵逻辑”
。
或者说,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就是对人现实的生存活动进行自我领会和阐释的“基础本体论”
和“生存论”
。
(4)立足于生存论根基,马克思哲学辩证法表现出鲜明的生存论旨趣,这些生存论旨趣最为集中地表现着辩证法的理论精神:辩证法是自由的表征;宽容和对话是辩证法的题中应有之义;批判和否定是辩证法的理论本性;辩证法表达着一种特殊的生命智慧和人生态度;辩证法对其掌握者的人格境界有着高水准的内在要求。
(5)在传统形而上学的理论范式里,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和生存论旨趣,始终是以一种异在的方式显露和表达自身的。
笼罩在传统形而上学的阴影下,辩证法在“存在”
问题上所具有的变革意义只能以一种曲折、变形的方式表达自身,却难以得到充分的伸张和发挥。
要真正焕发辩证法的理论活力,就必须实现对传统形而上学的彻底批判,而要实现对传统形而上学的彻底批判,就必须重置哲学的本体论基础,超越实体本体论,确立生存论本体论。
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史的重大变革就在于克服了传统辩证法的形而上学桎梏,吸收了其合理思想,并在一个现实的理论基础上重新建立了辩证法的现代形态。
立足于上述基本观点,长期以来流行的关于辩证法的种种流俗见解立即宣告了自身的终结。
于是,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基本结论:
(1)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并不提供关于客观世界的普遍规律和客观知识,而是一种与人的生命存在息息相关的“生存论”
哲学,它代表着一种人文智慧,一种“自由解放”
的旨趣。
(2)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并不提供现成的,可打开所有锁头的“万能钥匙”
,并不提供某种达到外在目的的实用“工具”
“方法”
和“技术”
,而是一种以生存性的“人的存在”
为内容的哲学本体论,它只有在此层面和论域才拥有存在的合法性,任何超越此层面和论域而对辩证法的无条件的“灵活”
运用,都属“僭妄”
和“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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