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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既不属于朴素的自然物质本体论范畴,也不属于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范畴,而属于现代哲学的生存论范畴。
因此,任何一种脱离现代哲学的视域,以传统哲学的、知识论的方式对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所做的理解,都必然是不得要领和似是而非的,都必然违背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理论本性和思想旨趣,并必将使我们与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真实的理论境界失之交臂。
(4)人独特的、现实的生存方式构成了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真实根基,也构成了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真理性内容,这一点划定了“辩证逻辑”
与“形式逻辑”
各自的适用范围和思想领地:对人的生存的本体性把握,是辩证逻辑的任务,在此之外的其他领域,则是形式逻辑的广阔天地,二者之间应保持一种良性的互补关系,都应在各自领域内实现其各自价值,而不应该相互排斥,既不要以辩证逻辑来贬低形式逻辑,认为形式逻辑只是“初等逻辑”
(像我们曾经所做的那样),也不要以形式逻辑来否定辩证逻辑,妄称辩证逻辑是违反“逻辑常识”
的“胡言乱语”
(像现代某些英美哲学家那样)。
[1][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119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
[2][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120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
[3]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1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4]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1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5]对此,邓晓芒先生在其《思辨的张力》(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一书中曾做过比较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参见该书37~47页。
[6]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2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7]包利民:《生命与逻各斯》,79页,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
[8]包利民:《生命与逻各斯》,81页,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
引文有改动。
[9]包利民:《生命与逻各斯》,81页,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
引文有改动。
[10][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6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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