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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是在神话中,一尊神对应的是一类活动,作为“一”
的神灵即是这一类作为“多”
的活动的管理者、统御者。
在神话走向衰落而逻辑语言尚未完备之际,出现的是一种半形象的表达方式,即直观辩证法的方式。
在西方,有古希腊的自然哲学,试图以“水”
、“气”
、“火”
等既具体又抽象的事物来取代昔日的神灵去描述世界的统一性。
[64]“水”
、“火”
、“气”
等当然不是合格的统一者,但这却表明了思维的本质在特定发展形态的语言符号的制约下表现自身的必然性。
在中国古代,则有以易之象等把握世界的企图。
“易一名而含三义,所谓易也,变易也,不易也。”
[65]因而,《易》正是一种以不易的“简易”
去统御杂多、变易的企图。
只有随着语言符号的逻辑功能的强化,这种以“一”
驭“多”
的思维内在结构才得到了较为确切的语言表达,形成了一套概念体系。
而这就达到纯粹概念的思维水平,表现为一种概念辩证法,亦即纯粹理论形态的辩证法。
这样一套概念系统形成之后,主体似乎就从活动中隐退,理论活动便显示为独立、“客观”
的运动。
以我们今天的实践哲学的眼光来看,无论概念多么抽象,其客观性以何种方式被强调,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最终都可以追溯到具体的主体活动之上。
概念作为理论活动中的“一”
,其作为整体就是主体“看”
世界的一个视角,并且充当这一视角的必定是一个能够统摄所有其他概念的概念。
这样,辩证法就首次体现为概念之间的关系,最高的概念是“一”
,而其下的概念则是“多”
。
但是由前面已经揭示的具体活动的悖论性质可以看出,作为“一”
的最高概念实质上也只是主体的一种视角,而就其作为“一种”
视角而言,它必定是抽象。
这样,理论活动的方向似乎又呈现出一种“返回”
的趋势,即由理论的领域走向非理论的领域。
因为,当我们发现理论在以其独特的方式追求具体性的最终结果恰恰是**了其自身的抽象性的时候,一个非理论的领域就展现在我们眼前了。
这样,理论活动的最后又回到了其本质之中,这一过程是辩证的,或者说这一过程就是辩证法。
显然这一活动的两端是截然不同的,理论之前是一种全无自觉的混沌,而理论之后则是真正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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