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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我们就可以将理论的过程视为从抽象视角的产生到视角抽象性的克服的过程。
三、辩证法的两个层次
1.两类“具体”
与辩证过程的跳跃
在前面我们提到,马克思认为在理论的两端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具体,一是作为理论“现实的”
起点的生活实践,一是作为理论结果的思维具体。
前者是理论之外和理论之“前”
的领域,而后者则是理论之内的。
由于理论本质上的抽象性,后一种具体便不能说是真正的具体,而如果要达到真正的具体,便必须走出理论的范围,也就是理论本身的消解。
马克思的论述表明,理论活动与生产活动和社会交往这样的“实在”
的活动是有区别的:我们不能因为生产活动和社会交往活动的抽象性将其与生活世界“截然”
分开,但对于理论活动,如果不作这样的区分,理论的抽象就成为不可能。
所以,两种具体的区分表明了理论活动与生产和交往活动的区别,而这种区别又包含着它们的抽象方式之间的区别。
我们说,具体之为具体,在于它是多种规定的综合,是多样性的统一;而抽象之为抽象,乃在于其突出某一规定性而舍弃其他。
马克思在论述经济学概念时指出,生产一般是一个抽象,但是只要它真正把共同点提出来,定下来,免得我们重复,它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
不过这个一般,或者说,经过比较而抽出来的共同点,本身就是有许多组成部分的、分为不同规定的东西。
虽然理论应该时刻意识到其他不同的规定的存在,但理论若不能舍弃这些规定,那么便不能成其为理论。
事实上,正是概念这种思维形式使理论的这种单纯化成为可能。
相比之下,生产活动和社会交往不可能有这样的单纯性,或者说不可能达到这样的抽象程度。
在这些“实在”
的活动中,当某一种规定被突出的时候,其他的规定性只是被暂时地隐去,而不可能完全抽出。
事实上,在实际的活动之中,这些被隐去的规定性常常是必须被考虑在内的,例如人在使用工具的某一属性时,其他的属性也必须同时被接受下来。
而构成理论的概念则可以做到单纯化,也就是说,概念在表征事物的某一方面的规定性时,可以舍弃其他的规定性。
既然理论的本性就是抽象,那么理论范围内的具体就是很有限的了。
如果说任何理论都必须拥有一个“看”
世界的视角,那么具体的理论就是一种具有更多包容力的视角。
但一个更具有包容力的视角终究是一个单一视角,所以理论最终仍是抽象的。
如果理论想通过某一个视角把握整个世界,也就是在理论范围之内实现最终的具体。
那便是理论的僭妄。
在这个意义上说,以往的理论哲学实质上都是僭妄的理论。
这样我们就不难看出,马克思所提出的两种具体实质上分别是实践上的具体和理论上的有限具体。
但这里马克思似乎忽略了关键的一点,并直接导致了人们对他的严重的误解。
这一点就是人们是如何把握生活世界的具体的。
马克思批评黑格尔将思维的过程与现实的过程相互等同,从而将思维中的具体作为现实的具体,指出,这“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
;他又说“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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